财政部公告基本生活费增至19.6万 230万户受惠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纳税者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乘以申报户内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可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包括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部分,得自申报户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以符合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之意旨。

财政部依纳保法第4条规定,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325,948元之60%,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19.6万元,较110年度增加4,000元,预估受益户数为230万户,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亿元。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本次调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与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合计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亿元,民众于112年5月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