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杰/不孝会丧失继承权吗

遗产继承者若有《民法》中「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之情事,将丧失继承权。(图/视觉中国CFP)

新闻报导,南部某姊妹父亲过世后,将父亲金融机构内之存款领出,遭兄弟提出告诉,检察官侦查后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审理后,亦认姊妹侵害其他具有遗产继承权兄弟的权益,损及金融机构管理存款的正确性一审伪造文书判处姊妹有期徒刑;姊妹提起上诉,二审因认兄弟非合法继承人,姊妹始为合法遗产继承人,姊妹有权处理亡父存款,但所提领的款项多数用于医疗丧葬费,无不法所有意图改判无罪。

本案最重要的转折是,法院认定原有继承权之兄弟丧失继承权!《民法》关于丧失继承权之规定在第1145条第1项,「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本案关键在于原有继承权之兄弟是否有第5款「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之情事。

本案姊妹另提起民事「确认兄弟继承权不存在」之诉,并提出父亲遗嘱,遗嘱内容为「父亲斥责兄弟不孝,多次企图谋害,大逆不道,不得继承他的遗产,全部遗产由2个女儿平均继承」,法院审理后判定遗嘱有效,兄弟确有《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5款丧失继承权事由。此民事判决影响到刑事审判,刑事庭改认定姊妹领款之行为无侵害兄弟之继承权,且主观上无不法所有之意图,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

个案中,因兄弟有丧失继承权之转折,姊妹始顺利脱身。但实务上,被继承人死后,其中一继承人未得其他继承人同意而擅自领取被继承人金融帐户内之款项,遭判刑确定之案例比比皆是。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注意法律之相关规定,并征得所继承人之同意才做遗产之处理,以免误触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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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杰,律师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前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