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守一/滥诉者Vs.房思琪们
▲为特定目的而乱告他人者,造成被告身心俱疲,而这样的滥诉应该受到宪法保障吗?(图/视觉中国CFP)
在滥诉的司改议题上有两种样态,一种是检察官不问证据随便起诉、随便上诉;一种是某些人为了达成特定意图和目的,利用诉讼制度「乱告」他人。前一种是如何限制、监督检察官权力过大的问题;后一种是保障人民诉讼权应该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此,我们先谈后一种问题。
有人认为,宪法第16条明文保障人民诉讼权,因此,就算乱告他人也应该属于原告诉讼权的保障。限制原告起诉,就是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可能会违宪。更进一步没讲出来的是:既然原告是胡乱提告,一定告不赢,法院也一定会还被告清白,所以不必「太」替被害人担心啦。
真的是这样吗?如果同一原告3年内对同一被告及其父母、亲友提起5波,共四十余件刑事诉讼,目的就是要被告放弃小孩的监护权,被告因为担心诉讼稍有疏忽会被判败诉,会让原告有机会和借口夺回小孩的监护权,每次都亲自出庭辩解,长期跑法院下来,身心俱疲,精神紧张,根本无法过正常的生活。原告这样的诉讼权还应该受到宪法的保障吗?被告这种遭遇,不需要担心吗?
我们认为宪法不应该保障原告这种诉讼权,理由是,宪法保障权利,但不保障权利滥用。四十余件诉讼,分开来看,每件都是宪法应该要保护的诉讼权,但是合起来看,就造成量变和质变。因为原告挟其经济实力,委任律师以提起大量刑事诉讼的方式骚扰、侵害被告的正常生活,这些诉讼的目的不在解决两人的纠纷,而是故意找碴,是要你天天跑法院,要你生不如死,最后就是要「告死你」!谁叫你不如我的意!面对这种蛮横、霸道滥用诉讼权的原告,宪法还有必要保障他的诉讼权吗?
不仅不应该保护,而且还要成立侮辱公署和公务员罪!因为原告无视于法院是维持正义的所在,他藐视法院和诉讼制度,他利用检察官、法官达成其卑劣的目的,这根本就是在调戏、玩弄纯洁的司法人员。如果,在法庭上骂检察官「垃圾」,就要成立侮辱公务员罪,那么,相比之下,这种滥行提告的人,他内心可有一丝一毫尊重检察官、法官?难道他不是无时无刻都在嘲笑他们?难道他不是认为可以把他们玩弄于股掌之上,可以把他们当作泄愤、打击的工具,才胆敢以滥诉这种方式,一次又一次「诱奸」司法吗?
赶快警醒吧!房思琪们!
●曾守一,财团法人民间公民与法治教育基金会 办公室主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