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明年5月申报 祭三大放宽

财政部CFC三大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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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和个人明年5月将首度针对避税天堂的控股公司(CFC)的盈余申报所得税,财政部赋税署25日公布三大放宽措施,包括扩大豁免申报门槛、对111年度以前股利分配提供过渡期,及金融商品投资可延后至实现时再计算损益。

财政部指出,目前上市公司约有75%、约700家设有CFC,上柜公司则有68%、520家有CFC,也就是这1,200多家上市柜公司都会面临CFC申报的问题,本次子法修正放宽后,部分企业可望暂免申报,或可降低申报金额。

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宋秀玲表示,本次放宽对企业绝对是「利多」。其中,子法和法案预告期最大的差别,是新加入「过渡条款」,即企业CFC如获配来自大陆、美国等非低税负地区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盈余或股利,只要在明年3月31日前经股东会议决,且可提示证明文件,即不必列入CFC今年盈余。

第二项放宽对「微量豁免门槛」再松绑,宋秀玲表示,CFC原订两大豁免门槛为当年度盈余新台币700万元以下,或具有实质营运活动,但为防有人透过分散多个CFC避税,另有合计CFC当年度盈余700万元的检视机制。

本次是在合计CFC当年度盈余时,排除有实质营运活动者和间接持股者,也就是仅计算「直接持有股权且不具实质营运活动」的CFC,且当年合计盈余超过700万元,才需要申报。

宋秀玲指出,第三项放宽针对企业和个人CFC投资金融商品,如果是股票、债券、基金和黄金等可依公允价值(市价)衡量评价损益者,申报人可选择延后至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卖价)计入CFC当年度盈余。

财政部说明,目前没办法确定个人CFC应申报人数,但国人过往习惯在香港、新加坡等地成立财管公司投资海外股、债,每年依市值评价相关投资后申报,或延至实现之后再于当年度申报,对这类CFC影响很大。

财政部强调,主要是部分金融商品的市价短期波动可能较大,非人为所能操控,修正放宽纳税人可选择有关FVPL(可公允评价的金融工具)盈余计算方式,但一经择定,原则上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