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被开单...他怒喊:路太宽看不到警告标志!告上法院逆转胜
▲老翁表示,因为路太宽所以看不清标志。(图/翻摄google maps)
高雄一名73岁的庄姓老翁日前开车行经小港区中山四路、金福路时,时速未依规定行驶于20公里至40公里内,因此遭警方开罚1800元。对此,老翁不服提起诉讼并表示,当时警方于四线道路上照相取巧,自己年事已高根本看不见标志等语。对此,高雄地院审理后认为,警示标志设在该处,确实不符合明显标示规定,因此裁定庄翁免罚。
判决指出,庄姓老翁于2020年3月21日下午3时51分许,开车行经高雄小港区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约450m南向,因有「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内」之违规行为,而遭到举发,并遭罚锾新台币1800元、记违规点数1点。
老翁对于裁罚结果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老翁主张,自己先前已经被开单5张,不可能再超速,且他认为员警于四线道路照相取巧,有失人民保母之责;警告标志放在慢车道,而自己在快车道内侧,且自身已经73岁年事已高,根本看不到警告标志。
警方则主张,老翁的车辆行驶于内侧车道,但其前方、快慢车道分隔岛之间并无其他车辆行驶,故无挡住警告标志之可能,且警告标志设置于快慢车道分隔岛之路灯杆上方,取缔位置则位于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约450m南向,两地相距约150公尺,已符合明显标示之举发要件。
警方也主张,该告示牌为红色外框三角形警示标志,样式清晰明显,标志前方亦无任何遮蔽物阻挡视线,该标志是为员警执勤时机动设置,并于执勤结束后拆除,与内政部警政署之规定无违,且该警告标志在日间有自然光线情况下,足可清楚辨识,足以促请驾驶人注意不得违规行驶,已勘符合明显标示之意旨,因此认为无任何违误之处。
高雄地院审理后认为,处罚条例原第3项仅规定取缔违反速限须设立明显标示之最少距离,而未规定最长之距离,导致执法机关常常便宜行事,拉大标示距离,丧失提醒驾驶人减速、增速之立法原意,爰修正其须明显标示之范围距离;该项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提醒驾驶人注意速限,进而得以维持行车安全,彰显本法非以处罚为目的之立法。
此外,法官认为,本件属一般道路之非固定式科学仪器超速取缔,应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间有「明显标示」,借以提醒驾驶人注意速限,进而得以维持行车安全,彰显处罚条例非以处罚为目的之立法,方属适法,但本案件超速取缔之警示牌面,是在高雄市小港区中山四路快慢车道分隔岛之路灯杆上方设置悬挂式最高速限标志(限速60公里)及测速取缔标志,且该警告标志与取缔位置两者间相距约150 公尺,而该标志所设置之路段是划有单向四线道之快车道,路面极为宽广,而老翁所驾驶之车辆于遭取缔行车速度超过速限当时,正行驶于快车道之最内侧车道,因此依当时老翁的视野所及范围,该标志是否符合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所称之「明显标示」,恐有疑问。
法官认为,警方分明可以在快车道左侧安全岛同样设置警告标志,客观上无任何困难之处,但如今却舍此不违,仅于快慢车道安全岛上设置,显违处罚条例是以提醒驾驶人注意速限,进而得以维持行车安全之立法目的,有悖行政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于法不合。对此,高雄地院审理后,撤销庄翁的原判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