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財政暴政
何谓「暴政」?统治者或政权之「不仁不义」是也。如果中央政府能够仅凭两纸公文,肆无忌惮地没收数百亿、依法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源,实不仁亦不义也。不仁不义,谓之暴政,可也。
惊闻行政院发给各地方政府公文,拟按固定比例统一删减各县市之一般性补助款六三六亿元,删减比率高达四分之一。行政院发言人对外表示,「一般性补助款中央是『得以』补助,并非一定要补助…」,此语显然有误,若发言人事先进行过充分的功课,则可见其法律素养尚显不足。
根据地方制度法规定:「各上级政府为促进地方均衡发展,『应』对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酌情提供补助…」,这正是一般性补助款的法律依据。细究该法条,立法者使用了强制性的「应」字,而非可选择性的「得」字,明确强调上级政府必须补助地方政府的义务;此一字之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进一步分析,一般性补助款的本质是对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目的在于促进地方的均衡发展,弥补地方政府在基本财政收支上的缺口,并保障其在教育、社会福利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基本财政支出包括:人事费用、低收入老人的保险与社会福利费用、基本办公费以及公立医疗机构补助经费等。若地方政府的财力无法负担这些经费,将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有没有路可以行走」、「路灯是不是会亮」、「垃圾车能否正常运行」等基本服务。
当行政院计划按固定比例削减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补助款时,实质上等同于对财力较弱的地方民众进行惩罚,这样的行为岂不令人心寒?这正是行政院的「不仁」。
另一方面,一般性补助款属法律义务支出项目,为预算法所保障之「法定经费」,不受立法程序预算审查影响;根据立法院三读通过并由总统公告之「一一四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审查总报告(修正本)」,一般性补助款全数「照列」通过,分文未删。行政院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法定经费,显然违法。
此外,根据财政收支划分法规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供之一般性补助款金额,不得低于前一年度的预算数额。如今,行政院若果真删减一般性补助款达四分之一,将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金额,大幅低于前一年度之预算编列数,这是公然蔑视法律。
总结法律层面,行政院删减一般性补助款的行为,违法事证明确,无可辩驳,这是行政院的「不义」。问题是,行政院主计总处明知删减一般性补助款违法,又何敢如此猖狂?魔鬼在细节里。
回顾行政院主计总处于四、五月间发给地方政府的公文,实际上,行政院并未直接削减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补助款,而是将五至十二月的「分配及拨付数」修改为「未分配数」。换言之,一般性补助款的总金额并未改变,变动仅限于「核定」与「尚未分配」间的调整。公文中「视相关救济结果再予以配合修正」的说法,耐人寻味。
全力声援地方政府集体提出行政救济!暴政得以滋长与扩张,除了仰赖那些图谋从中获利的「追随者」,也倚靠着那些因乡愿或恐惧而选择沉默的「妥协者」。无论是「追随者」还是「妥协者」、主动或被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这场权力的迫害。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作者为政大财政系教授暨系主任、财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