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荣钦/花别人的钱管理公司 董事的「代理人神话」
▲长荣航空108年股东会会后记者会,总经理孙嘉明。(图/记者汤兴汉摄)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表示,在股权分散的大公司中,董事基本上是管理「别人的钱」,因此不会像是管理自己的钱那样小心谨慎、提高警觉(anxious vigilance),后来这段话被认为是当代代理理论的源头。
比大公司更属于别人的钱则是国家,无论股权如何分散,大公司股东的人数有限,而且通常董事本人持有大量股份,但是国家的钱属于全体纳税人,董事通常并不持有股份。例如明明长荣航空的绩效比华航更好,但是却比华航更严苛对待员工,对罢工的立场也更加强硬,因为比起长荣,华航更加「用别人的钱」。
再如韩国瑜与柯文哲共同打造的北农神话中,韩国瑜的绩效虽不如吴音宁,但是却对于奖金发放给员工更为慷慨,因为这也是「花别人的钱」。由于北农具有垄断地位,所以盈余部分来自社会,韩国瑜坚持将利润转为奖金发放乃是慷社会大众之慨。而且事实上奖金分最多者乃是韩国瑜本人以及他的亲信(例如打麻将红粉知己的亲戚),基层员工所得甚少,这是花别人的钱以自利,却因此成为韩流滥觞。
如果真如韩国瑜所谓,目的在激励员工,那么韩国瑜应该在高雄市政府所有的公营或公民合营机构中,采行相同的措施,但是韩国瑜则完全不作此图;反而是吴音宁大量删除奖金,成为柯文哲与地方派系勾结的祭品。
当然,所谓别人的钱并不是铁板一块,贷款人、公司债持有者、特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例如公司破产时,越前面的人(贷款人)越拥有优先求偿权,而最后面的普通股股东只有剩余请求权,因为他们才有决策权,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公司真正拥有者。
不过这种传统看法,在现代的金融创新中,界线完全不若理论般清晰。比如因为衍生性商品盛行,债券持有者完全有可能投资衍生性商品而和股东有相同的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s),而难以与股东区分;又或者股东可以借由loan covenants 或是voting trusts 等机制给予债券持有者若干控制权,这对于将公司所有人视为剩余控制权的说法也模糊了界线,遑论Demsetz 对此的质疑。
现实上来说,花别人的钱也意味着某些董事可以用很少的钱,就控制甚至剥削其他多数股东的钱。比如说三星李氏家族不过持有爱宝乐园3.7%的股份,却能透过集团内各公司的交互持股,另外可直接与间接控制46%的股权。
这其实是韩国财团的常态,比如1994年时,韩国前5大集团(Hyundai, Samsung, Daewoo, LG, Sunkyung)中,创办家族平均仅持有9.8%的股权,但是透过交叉持股,却可以掌控38.4%的股权,合计达48.2%而控制整个集团。
这在台湾的集团企业也相当常见,因此两国经常出现「五鬼搬运法」:以用别人钱的权力,将别人的钱搬进自己的口袋。
但以上种种,都还不是最高级;比大公司、企业集团与国家更厉害的,则是跨国用别人的钱。
例如郭台铭对于蔡衍明的批评实为五十步笑百步。郭台铭认为蔡衍明打造韩流,成为King-maker 的目的在于向中国国台办邀功,以获得旺旺在中国的利益。
郭台铭的批评固然言之成理,但同样的理由却完全可以应用到他本人身上,如果我们相信判断一个人最好的方式是观察其行为与诱因,而非他的发言,那么郭台铭大半身家均在中国,若蔡衍明有出卖台湾的诱因,郭台铭也会有同样的诱因。
当然因为旺旺是中国内需企业,而富士康则以外销国际为主,因此旺旺获得中国政府的高额补助要比富士康更不寻常,但也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之遥。
用别人的钱在哲学上的问题在于,政府是否应该以强制征税与移转等方式,缩小贫富差距,以及是否违反正义等。但即使是以这个角度来说,郭台铭与韩国瑜所提倡的恢复年金,则更属用别人的钱妨碍正义,以追求自身权力的行为,也就更难杜悠悠之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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