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承销费率“开卷”

本报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从“天价”到“地板价”,随着城投债在市场走热,承销机构“开卷”。

根据2024年以来一段时间内发布的发债承销信息来看,城投债承销费率不断呈现下行趋势。多位行业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承销费率走低存在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承销机构逐步改善自身工作机制,强化投研能力以期更好服务债券市场。另一方面,对于城投公司来说,亦需不断修炼融资“内功”,不断拓宽融资用途,丰富债券品类。

下行背后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披露数据显示,在中期票据承销商资格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某区县城投公司的中期票据招标承销费为每年0.28%,一般来说,县区城投发行债券的规模在1亿元左右,那么按照该承销费率,承销机构每年的收入为28万元。

“今年以来,城投债的承销费持续走低,甚至出现了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情况。如果按照上述县区城投的费率来说,承销费很难覆盖工作成本了。”谈及今年以来的城投债承销费走势,某家券商从事城投债承销的工作人员如此之言。他接着说:“此外,债券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债券发行文件的编制、报批、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承销及发行上市工作、债券本息的代理兑付、存续期管理以及发行人提出的相关工作内容。也就是说,承销工作周期较长,工作内容比较繁杂。”

前不久,浙江一家国企的发债主承销商招标承销费率上限从0.18%下调至0.16%并再次下调至0.15%,最后实际中标承销费率为0.14%。此外,记者还找到了河南某地城投公司今年3月发布的非公开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项目比选公告信息,该项目债券额度不超过32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值得注意的是,该城投公司给出的承销费率报价上限为每年成功发行债券金额的0.1%。

对于下行的承销费率,一家正在招标寻求承销机构的城投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城投债的角度看,承销费率的下降或与城投债目前新增的用途有关联。“因为现在的新增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这就对存量债券的接续要求很高。发行人更倾向选择可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承销商或在发行招标时即表明带资进团意愿的承销商,目的在于提高债券发行成功率,避免存量到期债券用途的丢失。此外,监管部门也修订规则取消主承销商的准入门槛,取消A、B类主承销商的分类,取消中长期品种单期发行承销商数量的规定。这些因素的叠加导致了债券承销商承揽竞争的加剧。”该负责人进一步举例说,此前就出现过10余家承销机构抢占一笔15亿元公司债的情况,这也倒逼承销机构只能主动降低承销费率来抢占市场优势。

而从承销机构的角度看,有承销机构业务人员向记者透露,由于城投债发行审核趋于严格,现在城投债的发行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所以从2023年开始出现了城投债发行倍数高且利率低的情况,对此,不少主承销商都在布局城投债,这也是承销费率下降的原因之一。“不过,相关监管机构也在规范主承销商的承销费报价情况,主要目的是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

对于承销费的报价机制,2021年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报备机制,将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的进行执业质量督导检查,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竞争。对于市场上部分承销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恶性竞争的乱象,《通知》明确指出,既扰乱市场秩序,也难以保证执业质量,让高技术含量、高价值的承销工作异化为获取市场份额的“通道业务”,既损害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基,也不利于金融市场改革深化。低价竞争短期内或仍将继续,但价格战并非长久之计。对于券商来讲,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更好吸引客户。

2023年6月,交易商协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

采访中,多位承销机构人士表示,无论是抢占项目还是抢占发行规模,都不是应对低承销费率的有效办法,还是要充分发挥自营资金和理财、基金等子公司的多元化资金资源优势,利用好债券投资的撬动作用,提升全行综合收益。同时,强化投研能力建设,增强债市研判能力,更好把握各类机构的投资偏好,提高资产推荐成功率。

“天价”落幕

记者注意到,除了城投债承销费率下行外,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行业监管、大力反腐等因素,城投定融业务的承销费率也从“天价”走向透明。

采访中,一位东部省份的司法人士向记者讲述了关于城投巨额承销费的往事。早在2018年年底,东部某省一家A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当地的城投公司承接了两笔定融业务。该司法人士告诉记者:“但是,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看中其中有利益可寻后,便找到了城投公司的负责人,希望利用职务便利能够终止与A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转而投向与B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出了市场价格,最终承销费率竟然高达2.8%。”

高承销费率的背后,自然出现了利益寻租。根据该司法人士介绍,最终,该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主动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融的2%给予城投公司负责人作为好处费。而后按照城投公司负责人的要求,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通过购买该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城投负责人好处费累计超过1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交易”并没有结束,在之后的两年里,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该城投公司10余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近60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亿余元。经审计,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从该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亿余元。最终,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及城投公司负责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在案件的背后,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个细节,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B基金管理公司经理曾提出上诉,但是最终维持原判。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案件裁判坚持行受贿一起查,严惩包括财政金融在内的重点领域行贿,充分发挥了《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地城投公司已经收紧甚至关闭了定融融资渠道。而在融资方面,城投公司也在不断尝试突破借新还旧的发债用途,通过加大转型力度,提高自身业务的多元化水平,降低对传统城建业务的依赖。在多位城投行业人士看来,扩宽其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也将有助于解决承销机构“内卷”问题。

(编辑:何莎莎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