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7天第4度酒驾!骑车自撞害后座友爆头亡 惯犯男重判8年6月

▲彰化颜姓男子今年3月底才因酒驾案刑满出狱,未料,出狱仅7天再度酒驾自撞,还波及后座许姓友人爆头惨死,彰化地院国民法庭审理后昨天下午做出判决。(资料照/民众提供)

记者沈继昌、唐咏絮/彰化报导

彰化县颜姓男子因四度酒驾遭吊照且入监服刑,今年3月底出狱第7天再度畅饮8小时,还搭载许姓友人返家途中失控自撞路旁围篱,导致后座许男爆头惨死,颜男酒测值高达每公升1.31已严重超标,彰化地检署依酒驾致死罪嫌起诉并移由国民法庭审理;彰化地院国民法庭于昨(19)日宣判,被告因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驾驶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后10年内,再犯酒后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因而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8年6月,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1年。

彰化地检署起诉指出,21年岁颜男曾于2021年因酒驾遭起诉,经台中高院判处合并执行5月有期徒刑、隔年又2度酒驾,合并判处10月有期徒刑,入狱服刑后于今年3月25日刑满出狱;今年3月31日,颜男到田尾乡龙奉宫畅饮啤酒,从早上9时许喝至下午4时才离去,喝到醉茫茫,但仍执意骑机车搭载许姓友人离开,行经埤头乡中南路附近时,失控自撞路旁农地围篱,后座许男伤头部着地,当场无呼吸心跳,送医急救仍不治,警方对照是颜男酒测,测出酒精浓度高达每公升1.31毫克,枉死的许男弟弟向颜提告。

彰化地检署复讯后,认颜男因犯多次公共危险罪,驾照虽遭吊销仍不思教训,再犯酒驾致人于死犯行,认为颜曾因酒驾有罪判决确定或经缓起诉处分确定,于10年内再犯因而致人于死者,侦结依酒驾致死罪嫌起诉并移由国民法庭审理,建请法院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彰化地院指出,本案系彰化本案为彰化县第3件国民法官案,被告因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驾驶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后10年内,再犯酒后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因而致人于死罪,国民法庭判处有期徒刑8年6月,并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1年。

国民法庭认为,被告颜男未领有机车驾驶执照,仍骑乘机车外出,在外饮酒后仍骑乘普通重型机车上路,附载许姓被害人行驶至肇事伤亡地点已摔车1次,仍继续骑车至肇事伤亡地点,非极端驾驶环境,却2度摔车终酿大祸,许姓被害人因头部受创死亡,警方测得酒精浓度达每公升1.13毫克,肇事情状相当离谱,且日间行驶路径尚有其他人车、住宅,不是渺无人烟的荒郊野外,对用路公众造成的危险性可谓极高。法官审酌本案构成要件「曾犯刑法第185条之3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于10年内再犯」,符合此要件之前案判决高达4笔之多,且最末笔有罪判决确定日期距离被告本案犯行不满1年,距离前案执行完毕出监不到1周,罪质颇重。

法院查出,许姓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其妻行方不明多时,育有智能障碍之女儿1人,被害人亡故后,仅能倚靠被害人之弟接济生活所需,被告犯行造成许姓被害人丧命,损害无从回复,加重亲属负担,且迄今未有实质赔偿;被告自首后坦承犯行,法院查被告未婚、无子女,历来因身障鉴定多判定为轻度,最近期才判定为中度智障等,国民法官评议过程中,均积极表达意见,全体法官讨论后认为是对被告最适切处罚。

国民法庭于昨日下午5时许宣判,被告因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驾驶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后10年内,再犯酒后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月,并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