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湖告聯德控股子公司 終審判決出爐

联德控股-KY(4912)今(13)日代子公司联德精密材料及昆山联德滑轨公告,已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子公司与滑轨厂川湖之间的诉讼终判出炉;联德精密材料与本案无涉,而昆山联德滑轨则需停止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以及支付一、二审部分费用。

据悉,川湖(2059)先前向联德控股旗下子公司联德精密材料、昆山联德滑轨提出专利侵权诉状,指控联德精材及昆山滑轨所生产销售滑轨产品侵犯川湖公司专利一案,双方不服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昆山滑轨需停止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部分一审律师及诉讼费用人民币45万元和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万元,此为双方诉讼之终审判决。

针对判决结果,联德控股表示,理赔金额对本集团财务无重大影响,且本集团滑轨产品营收占比低,故对本集团业务无重大影响,公司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裁决之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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