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最高法院拟禁止以彩礼为名 藉婚姻索取财物

大陆最高法院拟禁止以彩礼为名 藉婚姻索取财物 但已给了离婚后原则不退。(澎湃新闻)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2日消息,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11日发布,其中提出,禁止以彩礼为名,藉婚姻索取财物。

大陆最高法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根据大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该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民众关切,透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草案规定,禁止以彩礼为名藉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藉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藉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彩礼的界定,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但有三种情形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不过,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后,如果离婚,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除非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还要视其他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