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國有林偷14根竹筍!法官減刑仍判基隆男6月 併科罰金51萬元
基隆市翁姓男子持刀到国有保安林地,偷了14根竹笋触法。基隆地院法官指翁男认罪,依法判处最低刑度1年,并科100万元仍过重,依刑法减刑,判刑6月,并科罚金51万元。全案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翁男今年5月17日下午骑机车,前往国有且由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管理的保安林地,用用铲刀窃取林内总重3公近多的14根竹笋,并在要离开现场时被员警逮捕送办。
检察官侦查时,翁男认罪,检方认定翁男涉犯森林法加重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并因他携带铲刀行窃,也构成刑法携带凶器窃盗罪,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以森林法在保安林窃取森林副产物罪论罪。
法官表示,森林为林地及其群生竹、木总称,所有权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依森林法授权订定的「国有林林产物处分规则」规定,国有林主产物指生立、枯损、倒伏竹木及余留根株、残材,副产物指树皮、树脂、种实、落枝、树叶、灌藤、竹笋、草类、菌类及其他主产物以外林产物。
法官指出,翁男在保安林窃取的竹笋属森林副产物,认定翁男犯在保安林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刑期为1年以上,7年以下,并科1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罚金,不可谓不重。
翁男行为虽不应该,但因窃取的竹笋并不贵重,对国家财产及森林保育工作损害及所生危害难认重大,且犯后坦承犯行,法官认为纵处最低刑度1年,并科100万元,仍嫌过苛,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规定酌予减轻其刑,判刑6月,并科罚金51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3000元折算1日。
基隆市翁姓男子持刀到国有保安林地偷14根竹笋,基隆地院法官指翁男认罪,减刑后仍判刑6月,并科罚金51万元。全案可上诉。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