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固定设施妨碍行人 拒改善可罚15万

国民党立委罗廷玮于台中市议员任内,曾发现台中市南区建国北路有消防栓妨碍交通,「霸道」影响路人安全。(本报资料照片)

为洗刷行人地狱污名,行政院3月初「道路固定设施若妨碍行人通行可罚15万」草案,祭出罚则整治骑楼与人行道障碍物,包括骑楼等未顺平重修后,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若擅自改变阻碍通行,最高罚2.5万元等。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7日排审此草案,立委一度对中央与地方掌理项目出现分歧,经协商达成共识顺利通过,将送院会二、三读。

「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共14项条文,中央机关拟订行人交安设施推动的绩效考评及奖惩,若地方政府考评不佳,可减列补助;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例如变电箱或消防栓,该管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限期改善、迁移或拆除,可罚3万至15万元。

草案也规范,建筑物骑楼及无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由地方政府指定路段重修,重修后若发生擅自改变阻碍通行,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按次罚5000元至2.5万元。

民进党立委林俊宪指出,双北人行道普及率达6成,台南35.09%是六都最低,草案行人友善区应将商圈纳入,提升行人安全。同党立委徐富癸说,全台人行道普及率屏东县最低仅10%,受限条件若绩效不足,面临删减补助又会恶性循环。

国民党立委黄健豪说,草案未订全国一致的道路主管机关,地方可能互踢皮球。同党立委牛煦庭说,应建立公听会机制,让民众参与,而草案提到妨碍行人通行固定设施限期改善不得少于3个月,应要求台电等单位带头处理电箱、电线杆。

北市交工处指出,固定设施除政府部门设置号志杆、路灯杆外,较麻烦的是变电箱或电信箱,因是中央单位,地方较难处理,立法后可较有力道要求移除,是不错的规范,但落实上需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