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观察-一个免税规定 让投资公司家数暴增
由于专营投资公司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于国内其它营利事业,所获配的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这个免税规定,使得股利税务规画考量成为设立投资公司最主要的原因。
对股利所得很高的大股东而言,个人持有股票获配股利多数会选择直接分离课税、适用税率28%,但个人获配股利还要缴纳2.11%的补充保费,也就是大股东个人持有股票获配股利,实质税费相加后可能超过30%。
但如果股利所得是先进到投资公司,营所税20%依《所得税法》第42条完全免税,通常投资公司的盈余会选择保留不分配予个人股东,此时仅须缴纳未分配盈余加征5%税额,相较个人直接获配股利税费30%,节税利益将达25%。
除了股利所得,投资公司还可以节省营业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其他税负,但是这些税负的节省与投资公司的营业项目及经营方式有关,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够省税,建议设立投资公司前还是要先评估各自的情况和需求而定。
例如,先前即有知名上市柜公司董事长成立投资公司,并将持股转入该投资控股公司,目的就是为了透过投资公司间接持有该上市柜公司的股票,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但也有类似例子则是为了方便并购。
此外,成立投资控股公司也有助管理家族财富,方便继承和传承。投资公司因财务独立于个人股东,除了有利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在股权移转上,投资公司股权转移也比个人持股更方便,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
就财务操作而言,投资公司负债风险仅限于自身出资额(公司资产),不会影响个人股东其他财产,可达到防火墙的资产保护效果。筹措资金时,投资公司可透过以股做价、向银行借款等方式筹资,有利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
但投资公司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例如较容易被认定为虚伪交易、成立和维护成本较高、法律法规限制较多等;高所得的个人股东如果将个人持股移转到投资公司,也易因当年度个人税负急遽减少,而被国税局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