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农地变更用途 免税有前提
继承农地相关税赋规定
都市计划内的农地,依法变更为非农用地后,只要土地仍无法依变更后用途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定后,仍可核发农用证明,不课土增税或免征遗赠税,但只要已经可以依变更后用途使用,即使仍自愿农用,也没有免税优惠。
有位高姓男子在民国110年9月,继承母亲位于新北市五股区的3笔土地,继承时土地仍作农业使用,因此依农发条例第38条之1,向新北市政府申请农用证明,作为免征遗产税的依据。
新北市政府审核时发现,3笔土地位于60年发布实施「五股都市计划」内的「农业区」,73年已依五股相关都市计划案,变更为「住宅区」,并已依法公告细部计划。由于该区的都市重划计划早已公告,新北市政府因而驳回高男的申请,高男不服,提起诉愿又被驳回,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男主张,依照农发条例规定,农地只要在重划或都市计划前,未曾申请建筑使用,且仍维持作农业使用,就应该符合农地农用的条件,并取得农用证明。
不过,新北市政府认为,农发条例第38条之1的立法理由,是在保障农业用地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后,因政府行政程序未完备,导致土地无法依变更后用途使用的农地所有权人,给予税赋减免。
换言之,如果土地已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相关都市计划程序也均已完备,可以依变更后的新用途使用,即使土地所有权人仍自愿继续农用,也不是农发条例保障的对象。
另外,基于公平原则考量,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后,因无法依变更后计划用途使用时,即使实际上仍继续从事农业使用,想要适用免税优惠,也必须从地目变更到继承发生期间,都要持续符合农发条例的规定才行。
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发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的规定,是就现在已是「非农业用地」又适用土地免征遗产税的例外规定,适用要件除了土地必须仍作农业使用外,还要符合其他条件,并非只要土地持续供农业使用,即可满足免征遗产税的要件。
因此,高男继承的土地,既然已经变更为「住宅区」,且已发布细部计划,并已按照都市计划所规定「应以市地重划方式整体开发」,而办理公告实施市地重划,就不符合农发条例的规定,也就没有免征遗产税的适用。法官最后驳回高男诉讼,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