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报所得 尽速补报缴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已于103年6月3日截止,纳税义务人如因忙碌尚未申报或一时疏忽发现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补报缴,以免嗣后遭稽征机关查获补税并处罚。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申报所得税,或已如期办理申报,但于申报期结束后才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时,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只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该局吁请有上述情形之纳税义务人尽快办理补申报,并自行计算应补缴税额,填具「综合所得税自动补报税额缴款书」并缴纳,惟缴纳之税款,应自原应缴纳期限截止(即103年6月3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就补缴之应纳税额,依结算申报截止日之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多留意。

(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