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拒扶养 母提告索回土地
高雄市一名李姓妇人10年前购买一笔土地登记在儿子名下,发现儿子拒绝扶养,提出返还土地诉讼,高雄地方法院调查,土地确为她所购买,1日判决她胜诉。全案可上诉。
雄院判决指出,李姓妇人于民国90年5月间以520万元,向张姓地主购买位于高雄市林园区潭头段的一笔土地,并借名登记在儿子名下,近来因发现儿子拒绝扶养,让她心灰意冷,要求归还这笔土地。儿子主张,母亲为家庭主妇,婚后又无工作,没有财力购买这笔土地,他自学校毕业后即有工作收入,所赚取薪水由父亲处理,这笔土地是他和父亲工作所得。
法院承审法官审理,李妇提出存折影本、张姓地主尾款签收单据及投资公司的红利收入,以及她女儿证词证明她有购买能力,被告无法提出财力证明,因此判决原告胜诉,儿子应将这笔土地移转登记为母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