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使用率未达标遭高公局裁罚4亿 远通电收二审仍免罚

▲远通电收ETC使用率未达标,遭高公局裁罚4亿元,二审仍判免罚。(图/远通电收提供)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远通电收公司办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因ETC使用率未达标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在2013年间,依照双方签约内容,倘未达标每日惩罚5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对远通电收裁罚4亿2750万元。远通不服,起诉抗罚一审判决远通胜诉案经上诉,高院二审11日仍判决远通胜诉,不需罚钱。可上诉。

第二代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在2004由远东集团旗下的远通电收公司得标,远通电收一开始使用奥地利公司EFKON的红外线系统。使用者需要在车上安装车上单元(OBU),并须向远通电收购买e通卡储值一定之金额,OBU必须插入e通卡方能使用;在通过收费站时让收费门架自动扣款,如果OBU的电池容量不足,则收费站自动启动拍照存档,做为日后提醒装机用补缴通行费

但OBU使用率不高,远通电收遂发展第三代系统,也就是目前使用的无线射频辨识(RFID)系统,使用者改为在车上黏贴电子标签(eTag),收费门架则配合国道转换为计程收费,改为安装在交流道前后的主线车道上,这种设计国际惯用在交流道出入口设置方式精简许多。此套系统已于2012年后开始全面使用。

但即便启用新系统,高公局与远通电收的契约中,约定使用率需达65%以上,若未达标则每日裁罚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由于一开始远通电收并未达标,高公局也多次发函远通电收,最后高公局称远通电收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共计违约855天,开罚4亿275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远通电收不服,提出诉讼,案件最后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台北地院更一审于去年10月间判决高公局败诉,远通电收不须罚钱。高公局上诉,高等法院二审11日宣判,仍认定高公局裁罚无理,驳回高公局上诉,远通电收不需罚钱。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