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郑小康收受餽赠判罚款 应这原因没事了

法官郑小康收受翁茂钟餽赠未回避审案,惩戒法院判决不受惩戒(本报资料照片)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郑小康涉2006年至2015年收受富商翁茂钟餽赠的衬衫12件,承审翁经营的怡华公司行政诉讼案件,宣判后还曾打电话给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认为他有损司法形象,应该判「罚款」惩戒,但因逾5年惩戒权行使期间免议,与翁吃饭部分未涉关说不受惩戒。

监察院移送惩戒指控,郑小康在2005年6月间受友人邀请,于台北市大三元餐厅聚会餐饮时,认识友人的朋友翁茂钟,郑任职最高行政法院期间,在2006年至2015年年节前后,收受翁茂钟(佳和公司代表人)所餽赠之衬衫合计12件。

2008年8月28日郑小康从最高行政法院调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担任审判长,同年9月间审理翁的怡华公司的2件行政诉讼案件(原住民工作权保障法事件),先后判决怡华公司败诉,宣判后郑小康主动打电话与翁联系1次,规劝其经营公司应依规定雇用原住民。

之后,怡华公司分别因未缴上诉费、未提出上诉理由书,被裁定驳回上诉确定;此部分职务法庭认为,郑小康审理这2件行政诉讼案件,并无法定回避事由,没有自行回避部分,非违失行为,不受惩戒。

但由2名参审员与3名职业法组成的合议庭认为,郑小康收了翁赠送的衬衫后,只有打电话请翁无须再为寄送外,别无其他积极处置,任凭翁在年节时继续寄送前后长达10年共计12件衬衫,影响司法尊严,损及司法形象,堪认情节重大。

合议庭认为,郑小康在宣判完主动与翁电话联系,虽他辩称是以「友人身分」规劝其应遵守法规,但当时该2案件甫宣判,判决尚未确定,他却单方面主动与翁私下联系说明规劝,已影响一般客观理性之人对法官应有之公正及独立性形象,并有损司法尊严。

合议庭指出,考量郑小康没有未忠实履践司法职务之品行及素养,显不具法官适任性的情形,对他处以「罚款」之惩戒处分为当,但依《法官法》规已逾5年者不得为罚款或申诫之惩戒,郑小康此部分最后违失行为2015年9月,但去年9月才移送惩戒法院,已逾5年惩戒权行使期间,判决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