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皮衣旋风之后的台美租税协定

所谓台美租税协定,其实是一个「不是双边协定的双边协定」,因为两国必须各自修正国内法达成互惠。图/freepik

AI教父黄仁勋旋风访台,所到之处受到如巨星般的关注,身为辉达(NVIDIA)执行长的他力挺台湾供应链,甚至不讳踩中国红线,让台湾在国际媒体上大大露脸,这场景在十年前殊难想像。无独有偶,台湾与美国的双边租税协定也悄然推进。

所谓台美租税协定,其实是一个「不是双边协定的双边协定」,因为两国必须各自修正国内法达成互惠。以美国为例,其系在联邦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增修「台湾章节」(Section 894A. Special Rules to Qualified Residents of Taiwan),其中有明文规定,需待台湾也颁布同样优惠内容的法令,且经由美国财政部长确认无误后,美国的法令才生效。

■现阶段协定的重点是让利

美国方已在年初经众议院,以极高的多数决通过,现在正待参议院表决(因与其他无关条文绑在同一法案中故进度停滞,AR 7024-「Tax Relief for American Finality and Workers Act of 2024」),预计在11月美国大选前很有机会通过。以美国公布的条文来看,该租税协定有如下重点:

1.台湾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特定美国来源收入,其税率由现行的30%降低,这些收入包括:

利息:由30%降为10%

股利:由30%降为15%或10%(持有美国公司10%以上股权及其特定期间)

权利金:由30%降为10%

部分无形资产所得,由30%降为10%

2.台湾居民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在美国的薪资及相关收入免税。

3.台湾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美国营业活动(trade a business),只有与该营业有关联(effectively connected)的收入才需缴纳美国联邦税。

所以台商如果在美国设厂,其派去的员工,薪资如果由台湾的母公司负担,符合某些条件则该薪资无需缴纳美国联邦税(但州税视个案而定),倘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该员工当年的所有所得(包括美国来源与非美国来源)均需缴纳美国税,故这项优惠与美国政府鼓励台商去美设厂的政策不谋而合。

惟以上优惠对原本就是「美国税务居民」者不适用,所谓「美国税务居民」,包括美国公民及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公民(Qualified Resident,Section 894 (c) (3))。

上述条文是一般双边租税协定下常见的「让利」条款,实施上会有一些挑战,除了缺少一些常见的法律互助条文外,即使现有的「让利」条文亦有待解释,例如上面提到的营业利润,一般国际惯例用的是一套(profits that are attributable to th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而美国之关税法一般的标准则不同(income effectively connected to ),前者要课税的范围较窄,门槛较高,以后台湾人在适用这个「不是租税协定的协定」时,如何适用仍有疑义。

■「未尽事宜」 有待双方进一步协商

租税协定最大的指导原则就是互惠,如前述的让利,在一般的租税协定下,只需把甲方改成乙方,但在台美「租税协定」,因为必须通过双方修正国内既有的税法,实非易事。

如上述,因为现阶段的「台美租税协定」重点是让利,有些租税协定中常见的条款,似仍留待未来双方进一步协商,这些「未尽事宜」包括: taxes covered 、 associated enterprises、relief form double taxation、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istance。以上的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istance,表示双方的协定生效后,也不会马上有常态性的资料交换,台湾拥有美国公民或居留权的人士应不必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