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点灵-男女朋友赠礼 须有公开示意

书名:赖芳玉爱情律师事务所作者:赖芳玉出版:知识流出版上市日期:2015/7/7

纬和娜相识不到半年便陷入热恋,感情如胶似漆,很快就开始同居的日子。纬认为两人感情稳定后,便开始讨论未来一辈子的事,娜撒娇地向纬表示要以钻石为凭,才答应走向红毯的另一端。

纬欣喜地买了价值数百万元钻石赠送挚爱的娜,并把自己的存款及提款卡都交给她保管,还每月固定支付高额生活费,竭尽所能地提供她优渥的生活,满心欢喜地贡献自己的真爱。

不久,娜在枕边依然软言甜语,但纬还是感受到她有所隐瞒,疑似另结新欢,内心忐忑的他开始查帐,竟然发现她不动声色地从他帐户中提领数百万元,纬顿时心碎,要求她把存款归位。

娜不允,认为那是纬答应买屋给她的承诺,双方争执,因而分手,纬搬离爱窝,同时愤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表示他是因为误信双方是以婚姻为前提,才会赠送钻石给她,因此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娜返还钻石及遭盗领的存款;但法院认为纬无法举证当时有以结婚为前提才赠与钻石的意思,也无法证明存款是被盗领,所以驳回纬的所有请求。

记得荣格心理学说,谈到男人潜意识中的女性性格,也就是,男人心目中都有一位自己所投射的女性形象,称之为「阿尼玛」。

我发现很多男人的童年经验,似乎会形塑自己的阿尼玛,成年后投射到另一半,随后透过亲密关系或时间检验,才发现她从来就不是自己心目中的阿尼玛,爱上的从来都不是别人,而是自己。

<律师小叮咛>

●分手后可否索回定情礼物呢?基本上法律是「已送不回」,男女交往都会互赠礼物,如果是钻石戒指、名牌皮包或是金钱等动产,只要礼物送到对方手中,就算将来分手了,也无法向对方请求返还。

●但既然是「已送不回」,在法律上必须符合诈欺、胁迫或错误、或对赠与人或其相关亲属有故意侵害等情形,才可以撤销赠与取回定情物。那女主角劈腿算故意侵害的情形?当然不算,因为所指故意侵害的行为,必须是符合「刑法的处罚」规定。

●若是遇到小开、富二代要赠房,就须注意「已送不回」的原则,尽快完成相关过户手续。也曾发生房屋已过户女方名下,但分手后男方说是借名登记请求女方返还(请注意,一旦被法院认定是借名登记,就得返还男方)。

●在交往过程中,建议大家若收到贵重礼物时,请对方写张甜蜜的卡片,表示赠送该物以表明心意,或是让对方大方、公开地对亲友说:这是我送的房子!重点就是要证明房子确实是赠与,而不是其他法律关系。

(摘自本书第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