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婚内经济适用房离婚判决将如何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钱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分割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50%的份额归我方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原告事实及理由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是北京市政府针对北京市户口经济困难居民的福利性住房,由于原告属于北京户口才有权利可能申请到此种住房,被告属于天津户口,故无权利享受此种福利待遇。2015年5月购房至今,被告一直霸占居住权,原告带着孩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导致原告诸多不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自2011年申请经济适用房,虽然被告是外地户口,但是原妻子,享有同样产权。我愿意出钱购买原告所有的份额,同意剩余贷款自行偿还。

三、法院查明事实

钱先生与周女士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5日,钱先生与北京N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以总价款420000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涉案房屋),并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贷款320000元,贷款期间为20年。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涉按房屋由钱先生和周女士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6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15日,钱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

庭审中,钱先生与周女士共同认可,涉案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共有财产,双方共同贷款32万元,截至目前双方共同以钱先生名义偿还剩余贷款,双方均认可各自享有50%所有权份额,但就房屋市场价值及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即北京市朝阳区B号)由钱先生和周女士按份共有,各自享有50%所有权份额,双方按各自所有权份额比例偿还剩余贷款;

五、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如何确定以及分割方式的确定。虽然双方均认可各自享有50%所有权份额,但仍存在一些潜在争议点,如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对产权分割是否有额外影响,以及在双方对房屋市场价值及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2.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依据

-夫妻共有财产的确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一般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钱先生与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购买的,尽管周女士是外地户口且经济适用房有针对北京户口居民的福利性倾向,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是基于婚姻关系本身而产生的,在双方共同参与购房过程,如共同申请贷款、共同偿还部分贷款等行为的情况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的确认: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但本案中,双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购买房屋且均认可各自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这是双方对共有形式及份额的一种自认,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尊重双方的意愿,认定为按份共有且份额各占50%。这种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纠纷中,当事人的自认往往在确定产权份额时起到关键作用,只要符合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

3.经济适用房特殊性质的考量

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政策性限制,在产权分割时需要考虑其特殊性。虽然在本案中,双方对所有权份额的认定没有争议,但如果涉及到房屋的上市交易、政府回购等情况,经济适用房的特殊规定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益。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居住年限要求或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等费用。在分割经济适用房产权时,法院虽然确定了双方的份额,但在后续可能涉及的房屋处置过程中,双方仍需遵循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法规,不能因产权份额的确定而忽视了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对房屋实际权益的影响。

六、案件启示

1.夫妻财产约定的明确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重要财产如房产的归属和份额最好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虽然本案中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对房屋份额的自认,但如果在购房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的产权份额、分割方式等内容,可能会避免日后的纠纷。书面约定可以减少因记忆模糊、理解歧义或感情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财产争议,使双方在财产权益上有更清晰的预期,也为法院在处理纠纷时提供更明确的裁判依据。

2.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了解与遵守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在购房前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可能面临的财产分割时,都要充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法规。了解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产权限制、上市交易规定等内容,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规划财产安排,避免因无知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充分考虑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限制,可能会在分割方案上更加谨慎和周全,确保分割后的财产权益能够顺利实现,而不会因违反经济适用房政策而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

3.诉讼中的自认与证据准备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对案件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如本案中双方对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自认,使得法院在裁判时较为顺利地确定了这一关键问题。但同时,当事人也不能仅仅依赖自认,仍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应对可能出现的变数。例如,虽然双方认可了份额,但对于房屋的购买过程、贷款偿还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产权的因素等仍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以确保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反悔或提出新的争议点而自己缺乏证据应对,保障自己在财产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