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特扣额 持屋者5情境下也适用

五类非自有房屋应检附证明文件

财政部送暖,3日发布最新核释,放宽《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的适用要件规定,子女求学、异地工作或就医等五类情况,名下有屋仍可视为「非自有房屋」,每户每年可享最高18万元特扣额。

财政部今年起将租金自列举扣除额改为特别扣除额,额度也自12万元提高至18万元,明年5月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将首度适用。

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宋秀玲指出,租金特扣额原本有两大排除要件,一是设有排富条款,即适用所得税率20%以上者、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扣除金额(750万元)者,另一则是限名下有房者不得适用。

宋秀玲表示,考量实务上可能有一些特殊情形,使得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然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参考租金补贴相关办法,核释五种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视为非自有房屋、可申报租金特扣额。

其中第一种情况,是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的房屋,也就是俗称的红单、黄单建物;二是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种是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例如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祖屋,但实际上该屋可能只有一名子女居住,其余纳税义务人无法居住在该处,必须另行租屋。

第四种则是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三点以外的一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例如住家在台北,但子女在高雄求学。

五是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即经法院认定分居但尚未离婚,其中一方须租屋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