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建屋以子女为起造人取得所有权 仍须报缴这个税

周太太想将名下老房子拆除改建给3个子女居住,因听说房屋过户要缴纳契税,打算直接以3个子女为起造人,想借此合法节税,但税务单位表示,此举属于赠与,需申报缴纳赠与契税。(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周太太想将名下老房子拆除改建给3个子女居住,因为听说房屋过户要缴纳契税,打算直接以3个子女为起造人,想借此合法节税,但税务单位表示,此举属于赠与,需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契税条例第12条规定,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因买卖、交换、赠与,以承受人为建造执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并取得使用执照者,应由使用执照所载起造人申报纳税。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如果房屋是周太太所出资兴建,虽然以子女为起造人,兴建完成也直接登记给子女,但实质上仍属周太太赠与房屋给子女,取得房屋的3个子女,依契税条例第16条规定,应于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税务局提醒,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契税者,每超过3天,会加征应纳税额1%的怠报金,最高以应纳税额且不超过新台币1万5,000元为限;又如有匿报或短报情形,经稽征机关查获或经人举发查明属实者,除要补缴税额外,还要加处应纳税额1至3倍罚锾。请民众务必注意相关规定,以免节税不成反而伤了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