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5年分居3年可离婚 政院今拍板

法务部《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会预计20日可讨论通过,送立法院审议。依照预告版本,将放宽离婚条件,并增修「赡养费」规定。图为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法务部去年公告《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预计20日行政院会可讨论通过,送立法院审议。依照预告版本,将放宽离婚条件,未来夫妻在5年内分居3年即可请求离婚;并增修「赡养费」规定,赡养费请求权时效2年,养不活自己的人可减免、赡养权利人再婚后,就不能再拿赡养费。

台湾离婚率位居亚洲第2,根据内政部统计,去年全年有5万3469对夫妻离婚,粗离婚率为0.228%,亦即每1000名台湾总人口中,约有2.28对离婚,是近5年新高,2023年则有5万3085对离婚,粗离婚率为0.227%。

现行民法相关规定,婚姻破绽有责的一方,不准诉请离婚,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法务部启动修法,包含离婚、赡养费及被抚养者顺序等相关规定予以修正,去年公告修正草案,修法重点除依释宪放宽离婚条件,也增修赡养费规定,另为强化夫妻财产揭露义务,还明定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时,可请求对方提出财产清册及相裁判离婚部分,草案删除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重婚、不治恶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宽离婚要件。另参酌外国立法例的破绽主义精神,放宽裁判离婚要件,5年内累计分居达3年,夫妻一方可诉请离婚。

不过,审酌分居并非双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恶意离家出走、避不见面,为了避免规定过苛,草案也设计细项条款,法官如认为对于拒绝离婚一方显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认有维持婚姻的必要,得驳回离婚之诉。

现行有关请求赡养费规定,以夫妻「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为限,才能请求,但赡养费给与乃基于婚姻法上公平原则而生,属离婚效力之一,所以赡养费请求权的成立,不宜因离婚型态而有所不同,故这部分予以删除,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意旨。使得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以保障其离婚后生活。

草案修正赡养费请求权成立要件,及增订赡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减轻或免除给付义务事由,也就是养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给赡养费,或减少支付。另明定赡养费请求权时效2年,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也就是说,收受赡养费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赡养费。

其中草案也明定夫妻双方离婚,非因生活陷于困难、就业能力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而自行约定赡养费者,并不适用再婚丧失赡养权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