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前鎮里幹事涉酒駕 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
高雄市前镇区李姓里干事今年1月间参加餐会饮酒后,骑乘公务机车上路与自小客车发生碰撞,警方测出酒精浓度高达每公升0.76毫克。惩戒法院判决李男降1级改叙,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男于今年1月17日晚间在前镇区参加外烩餐会饮用酒类后,驾驶普通重型机车(公务车)行驶于道路,当天晚间7时50分许,李男驾驶的机车与自用小客车发生碰撞,经警方到场处理并对李男施以吐气酒精浓度检测达每公升0.76毫克。
高雄地检署今年3月间将李男缓起诉处分,期间1年,并应于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至缓起诉届满前3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9万元,并参加法治教育讲座2场次。
高雄市政府认为,李男违法行为,已严重影响服务机关及高雄市政府团队形象,有惩戒之必要,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及第24条规定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认定,李男违失行为明确,考量李男身为前镇区公所里干事,不能以身作则,竟违反刑法规定酒后驾驶,致生公共危险,审酌他行为后坦承违法,且已与车祸对造和解,判决李男降1级改叙。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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