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商家当包租公 押金也要缴税
营业人将其厂房、设备等财产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24条规定,应按月以该年1月1日邮政定期储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设算押金利息,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承租人。
但营业人出租财产收取押金计息金额零星者,可申请改为按年计算押金利息,并于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简化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手续。
举例说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厂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币200万元,该年1月1日邮政定期储金1年期固定利率为1.475%,设算每月押金利息为2,458元(200万*1.475%/12),甲公司应按月开立销售额2,341元及税额117元(2,458/1.05*5%)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
但甲公司亦可申请改为按年计算押金利息,于2023年1月按全年利息29,500元(200万元*1.475%),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出租财产收取租金及押金,如仅就租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押金部分漏未报缴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以申请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得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