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地有价款折让 出售时应以实付金额列报

举例说明,甲君于106年2月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约定买卖价款新台币1,350万元,另于106年4月间与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取得价款折让142万元,建设公司并开立销货折让证明单。

之后甲君于111年4月间出售该房地,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依买卖契约书所载金额申报取得成本1,350万元,并未扣除价款折让金额,经该局查得其实际仅支付买卖价款1,208万元(1,350万元-价款折让142万元),认定甲君虚列成本142万元,除补征税款并裁处罚锾。

国税局提醒,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倘订定买卖契约书后,另签订减价或折让金额等协议,则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取得成本,以免被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