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企业研发支出 抵营所税
工商团体对产创条例意见
为巩固并提升关键产业的国际供应链地位,经济部提出增订《产业创新条例》第10-2修正法案,列为立法院新会期主打优先法案,并定下目标,新会期三读后自2023年1月起适用,至2029年底落日。工商团体对此表示赞同并全力配合推动,仍也强调在半导体业之外,正全力发展的电动车、5G等产业也须一并纳入。
除此,工商团体建议增列数位、绿能产业投资项目,更重要的是,最低税负制应一并接轨国际,才不会一边给予税务优惠,另一边又限制使用税务优惠。
为维持台湾在国际供应链上的优势,经济部提出增订《产创条例》10-2草案,明定「前瞻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的公司,投资于前瞻创新研究发展之支出金额25%,得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且为避免租税过度优惠,参考OECD最低税负制的精神,订定有效税率应达15%之适用条件。
工总指出,这项法案产业界皆表赞同,主要是因各国为促进关键产业发展,都祭出巨额的补贴措施及租税优惠,以韩国为例,为争取次世代技术全球主导权,研发投资抵减率最高可至40%、设备投资抵减率最高也有10%。
但工总提出两点建议,一,所谓「前瞻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之公司」,不应以半导体业为限,而应包括我国正全力发展的电动车、5G等产业。
二,工总指出,由于要符合「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者」,可能只有少数大公司,政府除应向产业界说明增订的战略目的及重要性,也应要求「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者」,应将其站稳国际地位的效益扩及国内中小企业,以消除独厚大企业的疑虑。
工商协进会则指出,既然要新增10-2条,应再增列数位转型、绿能、净零转型的投资抵减项目,以加强企业投资数位、绿能产业诱因,尽速进行数位、能源转型,并达到净零碳排政策目标。
工商团体也建议,我国最低税负制修法应参酌OECD相关规定,让更多仍需要政府扶植的企业真正享有投资抵减优惠,而不会一方面获得税收优惠鼓励,另一方面却又因为最低税负制无法享用,让企业能有更多资源可以持续投入研发及生产活动中,才能真正鼓励产业创新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