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产业租税减免之现身态样
政府为了达到某些政策目的,利用减税方式代替支出的功能,学术上有一个名词,叫做「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此乃美国财税学者萨里(Stanley Surrey)于1967年提出。具体而言,政府基于经济、社会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利用免税项目、优惠税率、税额扣抵、税基减免、成本费用加成减除、税负递延、关税调降或其他方式,使得特定对象获得租税利益。由此可见,租税减免方式形形色色,徒增税制复杂度。
翻开财政部编印《税法辑要》,所涉及的减税法规多如牛毛。本文关心与产业或经济发展有关的租税减免,并且试图将其现身的型态,大致归纳如下:
首先,「便宜行事型」租税减免。台湾为了发展经济而减税,有其长远历史,1960年9月开始实施的奖励投资条例(简称「奖投条例」),就是著名的例子;在奖励投资所涉法规众多及修法旷日废时下,透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惯例,订定新法来排除正规课税。问题关键在于方便之门一开,就会长久实施,奖励范围与减税程度又有易放难收的「上瘾性」,形成「路经依赖」,至今仍无法摆脱。
其次,「借尸还魂型」租税减免。学者专家经常提及租税减免很难退场,说好听的一点,叫做「推陈出新」;说得不好听,就叫「借尸还魂」。奖投条例实施了三十年,而后被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简称「促产条例」)所取代;促产条例实施了二十年,又被产业创新条例(简称「产创条例」)所取代。名称虽然在变,却一脉相承强调租税减免,就像是戒不掉的烟、断不掉的奶。产业发展若是长期仰赖减税,尾大不掉,实在有欠长进。
第三,「东施效颦型」租税减免。例如较早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租税减免项目模仿自奖投条例及后来的促产条例;较后的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则是援引促产条例及产创条例;甚至加油添醋,发扬光大。可惜的是,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租税减免,算是聊备一格,采用案件并不多。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早期采用案件亦不多,近年来适用减税案件增加,尤其是在研究发展方面。其实,许多部会竞相争取减税优惠,具有示范效果,例如文化、体育、金融等业务推动,却苦了孤掌难鸣的财政部。
第四,「移花接木型」租税减免。「投资抵减」是普遍采用的减税方式,在奖投条例中首先被引进,对机器设备提供投资抵减,作为短期反景气循环的政策工具;而后投资抵减却长期化的用来奖励具外部利益的功能别奖励,例如研究发展与人才培训;也常为其他法规所援用,例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电影法等,提供相关投资抵减措施。新修订的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更是将机器设备投资抵减长期化。
第五,「锦上添花型」租税减免。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在2021年底实施届满后,自2022年开始,改名为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再延长实施十年。其租税减免措施也由原先的研发投资抵减、企业持股投资抵减、股票缓课与从低课税、认股权证从低课税,再扩大至机器设备投资抵减及个人持股投资优惠。由此可见,争取租税减免优惠,在赚钱之际更是锦上添花、多多益善。
最后,「另起炉灶型」租税减免。公共建设往往具公共财性质,原本由政府提供。政府基于纾解财政压力考虑,鼓励民间投资,就需创造更强的诱因。因此,政府透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在传统鼓励民间投资制造业之基础上另起炉灶,提供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地价税、房屋税及契税等,租税诱因相当优渥,激励民间投资公共建设。
综上所述,产业租税减免政策的目的,主要在于增进经济效率、促进产业发展,然其利益经常集中于某些产业,故而一再蚕变长存,成本却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影响分配正义,显然并不公平,值得深刻检讨与评估。令人忧心者,在现实社会中,财团、民代、官僚往往形成紧密的「铁三角」关系,学者专家评论多属狗吠火车,产业租税减免长存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