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董事/独董在并购案的角色与责任
图/摘自Pixabay
台湾市场上,台新金控与新光金控的「新新并」并购过程中,独立董事的角色再次被推上了镁光灯;一名新光金控的独董对于并购条件和管理控制权溢价持保留态度,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一举动不仅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关注,更为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参考案例;让上市柜公司思考面对并购案时,董事/独董应如何发挥自身职责,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利益,并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受托义务。
■董事会在并购案的关键角色
根据《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业务之执行,除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外,均应由董事会决议行之」,确立了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优位主义」;无论是合意还是非合意并购,董事会都是推动并购案的核心。这一制度设计要求董事会在并购案中负有重要的决策责任,而独董则需扮演制衡与风险监控的角色。
另《企业并购法》第6条规定,若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拟进行并购案,应在董事会决议前由审计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由独立专家就并购计划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意见。特别是针对换股比例或股东现金配发的合理性,应提出专业评估报告,以作为董事会与股东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加上《证券交易法》规范,凡涉及董事自身利益或重大资产交易案,必须经独董组成之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法》更规定企业让与或受让重大资产时,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重度决议始得以提出。金控法第45条针对关系人交易更设有重度决议的门槛;在在说明并购案决策过程中,独董非仅是符号性的角色,而是积极参与、发表意见的关键人物。
■董事/独董在并购案的职责
在企业并购案中,董事/独董需承担多重职责,包括并购决策、风险监控与专业咨询等,以确保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并符合法规要求。包括:
1、并购决策─并购案对于每一位董事/独董而言,是一项重大决策,需要慎重评估并购是否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包括整合后的效益提升、资源互补、技术与人才提升等综合效应。还需全面考量(被)并购公司对于增强营运能力、拓展市场竞争力的贡献,以确保并购能带来预期的财务回报与战略优势。
2、风险监控与合规─
董事/独董在并购案中须坚守风险监控职责,确保并购案的合规性与公正性。根据《企业并购法》及《证券交易法》规定,并购计划需经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的审议,包括是否符合内控制度及公司章程及内稽内控要求。同时,也应深入评估(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营运实力、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透过尽职调查(DD)掌握可能潜在的风险,以降低并购后的整合难度与误判。
3、专业咨询─
重大并购案中,董事/独董必须依赖专业意见,确保交易条件的合理性。例如,对于换股比例及现金配发等细节,应委托第三方专家进行独立评估,并在确保资讯完整的前提下做出最适决策。若并购对象的财务与营运数据不足,董事/独董也应审慎评估可能的风险,以防违反注意义务。
■董事/独董的忠实与注意义务
《公司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与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即董事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为决策标准。董事在处理并购案时,应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例如涉及董事(或独董)自身利害关系的交易,应谨慎处理并避免损及公司利益,确保并购案不为特定利益服务。
同时,董事/独董在执行并购决策时,应参照美国经营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即董事/独董在并购案的决策,倘若系1.商业决定、2.基于善意、3.资讯充足且尽注意义务、4.具有独立性、5.没有滥用裁量权等,则合理相信其商业决策对公司有利者,法院将加以尊重,不做事后审查。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诉字第29号刑事判决要旨即揭示,即使不同意的股东对董事提出诉讼,法院将根据经营判断法则,不轻易追究董事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董事/独董的专业判断权,促进了其在并购决策中的积极参与。
■独董价值与责任界限
独立董事的设立旨在为公司治理体系提供内部监控,确保董事会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独董在并购案中发挥监督与制衡的作用,尤其在涉及大股东利益的并购,更应保持独立性,避免公司治理沦为大股东利益的附庸。
为确保董事与独立董事的职责界限明确,并鼓励发挥应有的功能,司法机构应采纳经营判断法则,保障其独立、善意决策的权利。董事应清楚自身的忠实与注意义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并在重大决策中慎重评估并购对公司未来成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