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想動中投、欣裕台股權 「不當黨產不得處分」遭駁確定

国民党向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申请拍卖中央投资公司、欣裕台公司股权,并动用两家公司股利及减资款,用来支付党工退休金9.8亿余元,党产会决议驳回,国民党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国民党败诉。最高行政法院今认为中投、欣裕台的全部股份已被党产会认定为不当取得的财产,不得处分,驳回国民党上诉。

党产会2016年11月29日命国民党移转所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份给中华民国,国民党为了支付680名党工9.8亿退休金,2018年6月25日向党产会申请动用中投公司股利、欣裕台公司减资款共11亿余元,并希望拍卖两家公司的股权。党产会认定不符党产条例的规定,驳回国民党的申请,国民党申请复查碰壁,改提行政诉讼,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败诉。

国民党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认为,党产条例第5条第1项采举证责任转换的立法例,使政党或其附随组织须就该条所推定的不当党产,举证取得财产符合政党本质与民主法治原则,才能保有该财产。党产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依第5条第1项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禁止处分之...」一方面避免脱产致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无法达成,另方面也避免因保全措施侵害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的财产权,设有例外情形得允许处分。

最高行指出,党产会处分国民党应移转所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全部股份为国有,为北高行依法认定的事实,两家公司的股权既经党产会认定为不当财产并命移转,因此国民党无论是否已移转,都不得处分。而股利是股权所生的孳息,减资款是公司减少股本后所应退还股东的股款,都是由原来股权衍生而来,国民党无权处分,最高行认为国民党上诉无理,驳回确定。

国民党向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申请拍卖中央投资公司、欣裕台公司股权,并动用两家公司股利及减资款,用来支付党工退休金9.8亿余元。党产会决议驳回,国民党不服提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