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最重10年 政院今审议修法

台铁太鲁阁惨祸造成49死,主嫌被依过失致死起诉,不符社会期待,因此法务部拟修法,将过失致死可依犯罪情节,最重可判10年有期徒刑。(本报资料照片

台铁太鲁阁408车次列车撞上坠入轨道工程车,造成重大伤亡,肇事工程车所属的义祥工业负责人李义祥被依过失致死等罪起诉。由于现行过失致死罪刑期最重5年,政院会今将通过「李义祥条款」的《刑法修正草案,依过失致死情节轻重分成3种刑期级距,增订过失致死罪情节重大者,最重可判判7年与10年徒刑的2个级距。不过,此法不溯及既往,李义祥并不适用。

现行过失致死罪刑责,不论过失情节轻重一律为5年以下,此次台铁太鲁阁事件,引发外界质疑罪刑不相当。行政院昨由政务委员罗秉成召开《刑法》修正草案审查会,通过法务部提报《刑法》276条修正草案,并排入今院会议程

罗秉成表示,此次修法重点是依过失致死情节程度量刑,刑期共分为3个级距,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犯前项之罪,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同时增订,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83条公共危险罪,明定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此次修法草案明定,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增列情节重大者,处5年以下、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