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國安補漏洞 交通部非局外人

海巡署10月14日于猛虎屿一带缉获陆籍偷渡人士1名,研判以小艇偷渡在灰色地带袭扰我水域。 图/海巡署金马澎分署

十月十四日,有一名中国籍男子企图偷渡金门虎屿,经金门海巡队查获。无论该名男子动机为何,似乎以小型船艇作为偷渡的载具,已成为新常态。此等事件引发国人对于国安的担忧,尽管国民都将焦点放在海巡,海巡确实也是阻却此等违法行为的重要实力机关。然而,若从船舶监理的管理根本而言,交通部于海上国安实有其重要角色。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分析:

一、海巡与交通部所属涉海交通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必须强化与法制化。

任何国家安全的初步都来自于治安工作,然而自二○○○年成立海巡以来,海巡与交通部所属权责单位,一直是各行其是,没有紧密的联系,而二○一八年海委会成立为专责部会机构后,这个问题更是严重。海巡与交通部间的定位,就好比是陆上交通警察与交通部公路局等相关单位的关系,交通部负责汽车监理、交通法规制订等,交通警察负责执法以落实这些规定,并由执法发觉一些违规或者犯罪事件。

这样的逻辑,在海上亦是如此。事实上,若观察日本海上保安厅、菲律宾海岸防卫队及九一一事件前的美国海岸防卫队等国外海巡组织的实践,都可以发觉这些海巡单位都隶属在交通部,因此相关海巡机关对于船舶监理与海上交通执法有其一致性与系统性;其他并非隶属于交通部的海巡组织者,有直接在法律上赋予海上交通职权者,如韩国海洋警察厅,有直接设置执法组织者,如中国海事局所属海巡。毕竟,这些实施偷渡的载具属于船舶,涉及的海上交通事项,并非仅仅是海巡就能独以解决者。

二、海上交通安全法必须尽速立法,才能对非法船舶进行监管与执法。

我国四面环海且倚赖海上贸易,在往来频繁的海路上却没有一部体系性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哪些船舶可以航行在海面上、又这些船舶应遵循何者安全规则等海上交通安全事项,乃是散落在不同的法令的规定中,例如:商港法、船舶法等,一方面各法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这样的立法方式有时会因竞合而有所矛盾且碎裂,更重要的是,这些法令在立法当下,都没有处理到交通部与海巡机关间的关系。这导致海上一些不适格的船舶航行在海上,海巡明明登检该船舶时发现,又无能为力。抑或是,一些可疑船舶航行在非指定的航道,却无法有所积极作为。试想,AIS等船舶识别装置就像是车子的车牌一样,倘若交通部允许车子不装车牌,交通警察对之有何能奈呢?

尽管朝野认同提升海巡侦监装备,如红外线装备、无人载具等,是必要的努力方向,然而,没有良好的法制要求船舶监理与执法无缝衔接,恐怕也无法让侦监装备有效判读可疑目标与提前作出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