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法官要有识 更要有胆
在民事案件中咖啡店老板吕炳宏等人该不该负连带赔偿责任?又出现两种不同见解。最高法院前年判雇用谢女的吕、陈和彭3人与谢女要连带赔偿张母368万多元。更一审合议庭指出,谢女是利用在妈妈嘴咖啡店工作之便,将安眠药放入死者咖啡迷昏,并非《民法》中「执行职务之行为」,雇用人便无庸负连带赔偿责任。八里妈妈嘴杀人案,经长期耸动血腥的报导,引导社会早有民粹的论断,法院能依据证据违逆社会的「预断」做出适切判决,这些法官值得社会大众尊敬。
民国103年台南地检署根据未经查证之情资,指顶新味全集团旗下正义公司1名前处长离职后另开公司,涉嫌收购越南大幸福公司购自民间个体户熬制饲料用油脂,混合油脂酸价,伪称食用猪油卖给下游厂商精制猪油产品,销往民生卖场。更被媒体传述为地沟油、馊水油、回收油,消息传出社会讶然。彰化地方法院不问社会舆论如何疯狂,经1年余的审理认定并无被媒体渲染的情事,勇敢判决全部被告无罪。
法官与检察官所应守的法律伦理第一个守则便是有足够的能力,这个能力包括对一般事物的认知,更包括对法律的认识;还必须勇于面对社会压力,抗拒来自各方的干扰,独立公正作成判决。法院常将受到社会注意的案件,编为「瞩」字案,这种早被标签理论所警告、严禁、唾弃的作为,竟是我国司法机关拿来编列案号的手段。编为「瞩」字案件,为被告带来的不公平与负面评价的成见,曾经四届监察委员向司法院提出,但至今未为所动。
顶新案一审无罪却在二审重判,理由竟是「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直接认定该行为具有此等抽象危险,无待审判者就具体案件认定是否真的有危险产生。以本案之情事,硬要依现行《食安法》第49条第1项规定,扣以对于人体有危险,而成立犯罪,确似牵强。
宪法第16条。释字第243、448号、574号、569号等解释明白指出「诉讼权,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权」不仅指人民于其权利受侵害时得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保护,尤应保障人民于诉讼上有受公正、迅速审判,获得救济之权利。八里「妈妈嘴」与顶新猪油案案件侦查期间,都受媒体做大量不当报导,造成严重的舆论审判,法院更应拿出胆识,依据事实,妥善适用法律,公正审理,勿以舆论压力而致出入人罪。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