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驾驶人拉K「强制下车盘查」挨告 警胜诉确定理由出炉

▲警员设路检点拦查可疑车辆 。(示意图/记者林东良翻摄)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北市1名廖姓男子2020年凌晨开车遇警方拦捡,不满被强制下车盘查,当场声明异议,并在警员查证他无酒驾或吸食、持有毒品等犯罪行为后,提告要求确认被警员强制下车与检查车辆的行政处分违法,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警员当时闻到疑似K烟味道、目视车内散落烟草灰,已达「足认有犯罪之虞」程度,本件警员处置于法有据,今(7日)判廖男败诉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K他命属于第三级毒品,单纯吸食第三级毒品虽非犯罪行为,但持有纯质净重5公克以上第三级毒品仍构成刑事犯罪,当时廖男摇下车窗受检,警员闻到车内飘散类似K烟异味,目视车内多处散落烟草细屑,确有可能查获超量K毒。

法官表示,《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7条赋予警员于合乎法律规定的必要性时,可在公共场所、合法进入的处所或设立路检点,拦停人及交通工具查证人民身分,此时属于「一般性」拦停措施,还不能强制交通工具驾驶人与乘客离车并检查交通工具。

但警员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同法第8条第1项规定,可升级为「个别性」拦停措施,此时不仅可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证件、要求驾驶人做酒测,还可检查引擎与车身号码等足资识别的特征。

如果警员判断驾驶人或乘客有异常举动、合理怀疑将有危害行为,依同法第8条第2项,可强制驾驶人与乘客离车受检,若更进一步达到「有事实足认有犯罪之虞」时,就可检查交通工具内部。

法官指出,到了必须检查交通工具程度,已濒临犯罪极可能发生之际,对执勤警员有高度危险,若任由驾驶人与乘客滞留交通工具上,对执勤警员人身安全将构成极大威胁,也妨害相关事证的保全与取得,所以检查交通工具当然可附随「强制驾驶人或乘客离车」。

法官表示,受检民众可主张警方拦捡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自身权益受损,附具理由声明异议,警方应制作「异议纪录表」等书面资料当场交给当事人,纵然拦检完成,当事人之后仍可凭「异议纪录表」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救济,本件警员确实也这么做,已保障廖男「确认拦检行为合法性」的权利。

本案发生于2020年9月14日凌晨1点07分,廖男开车在北市万华区环河南路二段与和平西路三段路口,被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队警员设路检点拦查,廖男减速提前摇下车窗出示身分证件,但质疑警员要他下车的合法性,警员告知闻到K烟味、怀疑他违法施用毒品,双方短暂争执。

警员最后依廖男要求开立「异议纪录表」,廖男签收后下车受检,警员搜集他车内烟草灰等检体当场验毒,都没呈现K他命反应,凌晨1点26日放行,廖男之后诉愿本件警员处置违法但被驳回,改提告要求确认本件警员强制他下车与检查交通工具的行政处分违法。

法官认定本件警员强制廖男下车、检查车辆等处置,于法有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判廖男败诉,最高行政法院今维持一审见解,驳回廖男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