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提告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程美玲、彭玉麟、戴兆华、叶斯桂等人反对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开发,向内政部提出撤销「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14日废弃、发回更审,而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桃园海岸生态保育协会、内政部的上诉皆驳回。
中油2017年3月2日向桃园市政府函送「桃园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管理说明书」,就天然气事业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投资计划,将于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定区位内,进行「第一阶段开发计划-第三座天然气接收站」的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申请许可,内政部同月16日核准。
叶斯桂等人以他们是原处分的利害关系人,依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但一审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工程如发生漏油、漏气及大火,叶斯桂等人的住处都在工程可能为泄漏源处半径5至8公里的管制区范围内,对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有影响。
最高行指出,中油提出的说明书目录,在第七章列有「海岸管理法第26条第1项各款办理情形」,却无该章的内文,中油对避免或减轻海岸生态环境冲击的措施、生态环境损失如何具体弥补,实在难以判断。
依照内政部海岸管理审议会的审议结果,以藻礁是否划设为保护区尚未有具体共识及政策,请中油后续依相关环评结果办理,但环评法主管机关对该法相关事项所作审查结论,何以能取代内政部对申请案是否符合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避免或减轻的有效措施,依海岸管理法第26条第1项第4款应自负的审查职责?未见内政部有何说明。
最高行也表示,审议结果似乎认为说明书对于藻礁生态环境冲击的因应不足,若是如此,内政部如何能在中油还没订定保育计划前,就认为申请案已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有效」的避免或减轻措施,疑点未查。
因这些疑点攸关原处分是否适法,最高行认为北高行没有查明,判决理由不备,因此发回。
叶斯桂曾「吹螺」表达保护藻礁的「三声无奈」。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