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快讯」数字经济课税问题探讨
2022年11月16日,“财税法”课程系列讲座第二讲在线上开讲,主讲嘉宾为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陈清秀老师,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老师主持。
陈清秀老师以“数字经济课税问题探讨”为题,讲座分为问题之提出、数字经济之营业特征及新兴商业交易模式、数字经济活动之课税问题及课税原则、OECD数字经济课税建议之最新发展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问题之提出。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的国际税收规避活动使国际税法面临挑战,OECD在2013年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三项指导原则:法人所得税之国际上一贯性(统一协调)(Coherence)、税制与经济活动之实质(Substance)的整合性、税制透明性(Transparency)。
第二部分是数字经济之营业特征及新兴商业交易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许多交易毋庸透过实体营业场所,而仅需经由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即得快速进行,并由于数字经济活动运用大量客户群获得广大收益(包括使用者付费或广告收益),可以获得较诸传统营业活动更多之超额利润。
第三部分是数字经济活动之课税问题及课税原则。传统上所得税使用的“实体营业场所”之课税联系规则,以及常规交易原则,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经济之特殊性;营业税课税也面临新兴网络交易模式的挑战。依据OECD“数字化带来的税务挑战——2018年期中报告”,应以“价值创造”作为课税联系因素规则,分配所得来源及课税权归属。
第四部分是OECD数字经济课税建议之最新发展。近年来OECD提出“全球统一的课税原则与方法”(课税支柱1),应导入“市场所在地管辖区”作为课税联系因素,并建立“三层利润分配机制”,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只是其贡献分享比例应如何计算较为合理,仍值得探讨。又为防止国际间租税规避,OECD建议建立“全球统一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提出“全球最低税负”(最低税率至少15%)之制度(课税支柱2),对于跨国交易活动,如在交易一方国家负担低于全球最低税负时,则原则上应由另一方国家进行“追补课税”,以填补国际间课税漏洞(相互补充原则)。然而此一制度过于复杂,在执行上征纳双方必须熟悉各国租税法规,故有其高难度。
讲座末尾,陈清秀老师对老师、同学们的提问作出了耐心解答。陈清秀老师的细致讲解对同学们开拓视野、了解数字经济时代的课税挑战帮助巨大,本次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蔡奇翰
编辑|聂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