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男酒駕撞死人 嘉檢起訴依國民法官法審理

去年嘉义县东石乡发生1起死亡车祸,张姓驾驶酒驾与蔡男车辆发生严重车祸,张与妻子轻伤但蔡男送医不治。检方侦查终结,认张男涉犯刑法酒后驾车致人于死罪嫌提起公诉,属于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应行国民参与审判。

去年8月2日深夜10点多,43岁张男开车载40岁妻子吕女由北往南行经东石乡龙港村县道166线与嘉7线路口,适有39岁蔡男开车由西往东行驶,2车发生冲撞翻覆田里,3人先后送医,蔡男伤重不治,张男被测出有酒精反应。

嘉义地检署侦查终结,昨天将张男涉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前段之酒后驾车致人于死罪嫌提起公诉。

检方表示,因故意犯罪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如酒醉驾车致死),就会有国民法官参与审判,该案涉及酒驾,适用国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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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嘉义县东石乡发生严重车祸造成1人死亡,检方侦查终结,将酒驾男提起公诉,并适用国民法官法。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