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寺廟前常委「消災解厄」猥褻女信徒 嘉院判賠40萬元
嘉义县某寺庙前常委江男利用女信徒在寺内静修,佯称可消灾解厄强制猥亵,二审判2年4月徒刑。1女对江男及寺庙求偿,嘉院判江男须给付新台币40万元;寺庙无须赔偿。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指出,江姓男子在嘉义县某知名寺庙担任常务委员及乩童时,分别于106年、109年、111年、113年间,利用5名女信徒至寺内静坐、静修机会,分别佯称可以消灾解厄等语,带至寺内隐密地点,即强制抚摸及强吻信徒。
嘉院表示,江男涉及6起强制猥亵罪,其中3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另3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不得易科罚金。江男及嘉检均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应执行2年4月徒刑。
嘉义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其中1名被害人认为满怀虔诚参拜,却遭受江男强制猥亵,已造成身心受有极大痛苦;寺庙管理委员会因管理人员不当,也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江男及寺庙应赔偿精神慰抚金新台币250万元。
嘉院表示,考量被害人所受身心伤害程度及痛苦等情况,认为请求江男赔偿40万元精神慰抚金,应属适当,至于超过范围请求为无据。
嘉院指出,江男虽曾任寺庙常务委员,但职务为无薪职,与寺庙无雇佣关系,且被害人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因此,寺庙并不用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