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站調查官涉違法查個資 判1年3月緩刑4年
嘉义地检署。本报资料照片
调查局嘉义县蔡姓调查官被控诈欺及利用公务系统私自查询他人个资案件宣判,法官审酌蔡男为图小利及滥用国家赋与权限,但基于已悔悟,应执刑1年3个月,缓刑4年。可上诉。
嘉义地检署起诉书指出,蔡姓男子担任调查官逾20年,于民国100年12月间,向友人购入1辆权利车,自104年6月至109年10月间,权利车行驶于道路而违规交通罚锾新台币9万多元,因权利车的车籍资料仍记载是苏姓车主所有,蔡男因此获得免缴罚锾利益。
另外,蔡男驾驶权利车行驶于国道1号、3号高速公路,因无e-Tag感应纪录,以车牌识车主而对苏姓车主收取ETC通行费,自104年6月至109年10月间,蔡男因此免缴ETC通行费2万多元。且未缴交公有停车格费用5800多元。
检方指出,蔡男因怀疑所购买权利车的来源,分别于107年1月及3月间,在办公室内使用公务电脑,利用个人专用帐号、密码登入调查局的资料库,搜集车籍资料以及搜集苏姓车主的前科等资料。案经法务部调查局南部地区机动工作站移送法办,嘉义地检署依法起诉。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审酌蔡男为图小利,规避交通违规裁罚、免除国道通行费用及免缴路边停车费,竟以使用权利车方式而获取不法利益,所为实不足取。
判决书表示,蔡男身为嘉义县调查站专员,竟滥用国家赋与权限,利用职务上机会,恣意查询他人个人资料,伤害国家公务员形象,侵犯人民资讯隐私权,让人民丧失对国家信赖。
判决书指出,惟念及蔡男犯后均坦承犯行,尚见悔悟,并将所规避交通违规裁罚、免除国道通行费用及免缴路边停车费均缴纳等态度。
判决书表示,蔡男犯诈欺得利罪共3罪,应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共2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须向公库支付36万元,以及向指定的政府机关或团体提供80小时义务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