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大學教授升等案「低階高審」 法院判大學敗訴

该大学校园实景。 图/该大学提供

嘉义某国立大学罗姓副教授于2020年底以专门著作申请升等为教授,但经该校系升等审查小组认为,罗副该研究成果不得抵为B类期刊著作,因此升等正教授申请未过;罗不服提申复不过,再提诉愿遭驳回,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最高行政法院发回高高行更审,历2年多审理,近日判决出炉,高高行改判,罗胜诉。

高高行调查,于2021年,该系教评会由5位教授就罗申请升等案,组成审查小组,依系升等基准规定,升正教授需符合1A2B规定(即A类期刊至少1篇,B类期刊至少2篇),罗送审资料仅符合1A1B,尚有1篇B类期刊采认抵方式需决议,不记名投票结果,5委员4票不同意可抵B类期刊著作,因此做出升等初审未过的原处分,并通知罗。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该系升等审查小组不能越权教师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升等未过的原处分,并未经教评会审议,属于不能补正的瑕疵,理应撤销原处分,因此,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本案发回高高行更审。

罗举出,司法院释字第462号解释,有关教师升等资格的审查,需由大学各级教评会选任学者专家先行审查,而此分外审结果出炉后,才能报请教评会审议,而系教评会至多仅教师升等资格审查,相关法定程序并无「低阶高审」,不应对学术研究能力实质审查,仅属行政规则,因此,罗所属系所对其专门著作限制,应属无效。

不过,依大学法规定,大学教师升等应经教评会审议,该校并未提出系教评会审议升等资格相关资料,足见该大学并未践行大学法的法定程序迳自做成原处分,自属违法,且该系升等审查小组为临时性、任务性组织编制,不具常态性,事后即解散,抵触大学法第20条规定,因此高高行合议庭认,罗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判该大学败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观。记者古和纯/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