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贓車撞毀3警車3警受傷 偷車賊被判2年10月
彰化县刘姓男子去年6月晚间驾驶赃车时遇到三辆警车巡逻,先撞第一辆警车,警车退后撞后面的警车,刘男再撞警用机车,造成3名警员分别受到头部、四肢擦撞伤及双眼灼伤,彰化地方法院审理结终,依妨害公务等案件,判处刘男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男去年5月至6月4日连续偷窃机车、汽车、小货车各一辆,及两辆汽车车牌,他互换赃车车牌以躲避查缉。6月6日刘男驾驶偷来的汽车,在员林市一处租屋社区窄巷遇到朱姓、简姓两警员驾驶侦防车巡逻,他不但没回避,还驾车以前后撞的方式撞警车。
刘男驾车撞第一辆警车,警车后退撞第二辆警车,两警车的车头和车尾均严重毁损,车上警员来不及逃避,朱姓警员双侧前臂、手肘擦伤,简姓警员双眼结膜被车头引擎冒烟灼伤、右手一度灼伤。
此时,在线上巡逻的杨姓警员据报骑警用机车赶到,刘男见状,开车撞警用机车,致使杨姓警员被撞飞,头部钝伤、腹部挫伤、右侧肩膀挫伤、下背部擦伤、双侧手肘、膝部擦伤,刘男车子继续往前冲,撞上社区门口的铁铝门造成变形不堪用。
彰化地方法院审酌刘男不思循正当途径获取所需,竟为一己私利,窃取他人财物,显然缺乏对他人财产权应予尊重的观念,又因驾驶赃车为避免遭警方追缉,竟公然挑战公权力,藐视国家法秩序的规范,驾驶车辆危害员警人身安全及公务执行,并使警用侦防车、巡逻车受损不堪使用,情节匪浅,显见其法治观念薄弱,所为应予非难。刘男犯后始终坦承犯行,所窃得之物均已实际合法发还被害人,虽有意愿与被害人和解,但目前在监执行而无能力赔偿,亦也无家人得以协助处理赔偿事宜的犯后态度,另审酌其前科,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的动机等一切情状,并斟酌其所犯上开各罪责任非难重复程度及对全体犯罪为整体的评价,合并定其应执行刑2年10月。
彰化县刘姓男子涉嫌冲击三警车以躲避查缉偷车,造成3警受伤,3警车皆不堪使用,被判刑2年10月。记者简慧珍/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