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纠正财政部 促行政院评估订定融资租赁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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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赖振昌、王幼玲、蔡崇义11日指出,公股银行近年以低于民营银行的利率,大量放款予融资租赁公司,导致利差过大,引发社会关注。监察院已通过纠正财政部,并促请行政院评估订定融资租赁公司专法,明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强化管理责任与监理一致性。

三位监委调查发现,八家公股银行于四年间对融资租赁业放款由约400亿元增加至1246亿元,成长逾三倍,明显高于民营银行同期约22%的成长幅度。其中六家公股银行对该产业放款超过百亿元,且平均利率低于民营银行,使融资租赁公司对公股银行形成高额利差,成为外界批评重点。

监委指出,财政部虽掌握对公股银行派任高阶经理人之权限,但自108年起放款快速增加,财政部迄至113年社会舆论爆发后才着手提醒加强审核与贷后管理,明显管理失职,爰提出纠正。

在监理架构方面,监委指出,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无统一法律定义,业务范围多元,主管机关依业务性质分属金管会、经济部等机构,仅仰赖同业公会自律,近年因BNPL与中古车贷争议,暴露无法定主管机关所致的监管真空与责任推诿问题。

行政院虽已提出三阶段管理机制,纳管对象仅限上市公司、租赁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及金融机构转投资子公司,对规模较小的租赁公司与办理类似业务的民间融资业者未涵盖,导致相同行为、不同监理的落差。监委要求行政院明确定义融资租赁公司范围,补足纳管漏洞,并应评估制定专法与设置主管机关之可行性。

此外,监委指出,虽多数租赁公司放款利率未逾民法第205条16%的上限,但对违约客户收取迟延利息与违约金之问题仍存,部分业者曾同时收取两者,尽管租赁公会已禁止此做法,但非会员业者并不受限。

监察院提到,目前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之1要求揭示年百分率与总费用范围,但相关标准近20年未修正,中古车买卖定型化契约也尚未完成更新。监委促请行政院全面检视相关揭示规范,并评估如何防范违约金、迟延利息与融资利差过高等情形,以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