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瓦解毒品咖啡包製毒集團 7人分判10年至5年徒刑
陈姓男子等7人组成制毒集团,制造第4级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后,再分别运往设在宜兰壮围、新北汐止的制毒工厂,据以制成第3级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被检方依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起诉。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犯行,依共同制造第3级毒品罪,分判10年至5年徒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筹组制造毒品集团,招募两名周姓男子和江姓、詹姓、王姓男子和口名陈男加入,先在台北市内湖区碧山岩山区某处、新北市汐止区鹄鹄仑路山区某处制造第4级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
制造完成后,将「2-溴-4-甲基苯丙酮」运送至汐止区勤进路及环上路某处,分别搬运到设在宜兰县壮围乡、新北汐止的制毒工厂,各制造20多公近的第3级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陈男联系集团不详成员取得部分毒品。
詹男另于去年4月上旬另将160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无证据证明为本案制造毒品)毒品咖啡包,放在王住处,约定王若找到买家,每包卖价超过150元部分属王利益,150元归詹所有。
基隆地检署检察官指挥保三总队第一大队员警,去年4月11日持法院核发搜索票,先后至宜兰、汐止制毒工厂执行搜索,查扣毒品成品、半成品和原料等证物。去年5月3日再到王男住处搜索,查扣160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侦查后起诉。
法院审理时,陈男等人均坦承讳犯行,但王男只承认制造第4级毒品罪,否认制造第3级毒品罪。法官查出王男虽未参与将第4级毒品制作成第3级毒品过程,但对交由他人继续制作第3级毒品过程知之甚明,自有分担部分犯罪行为,应对全部结果共同负责,视为制造第3级毒品罪共同正犯,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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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在新北市汐止区、宜兰县查获制毒工厂,检方起诉7人。基隆地院审理后,依共同制造第3级毒品分判10年至5年徒刑。记者邱瑞杰/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