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图利自身或损害他人最「高罚600万」!翁晓玲推草案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近日再度讨论废考监议题,蓝绿意见冲突。而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率先提出「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已于上月31日一读付委员会审查。该法案内容指出,监察委员并未如立法委员受立法委员行为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规范,致其身为监察机关却不受相应之法律规范监督,因此拟具共21条草案,盼能让监察院于现行五权宪法之下能确实发挥其功能。其中若监委图利自身,或损害他人,最高可处六百万元罚锾。
翁晓玲曾在3月时质询时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时曾说,监察院应该积极提出「监察委员行为法」,如果监察院不提,她可以来提,遭到民进党立委吴思瑶痛批「违宪」,翁晓玲今日表示,立法本来就是立法院的职权,不同机关需要例的法,立法委员都有权利可以提案,「吴思瑶本来就不是宪法专业,对于宪法知识不了解,不跟不懂的人争执。」
翁晓玲提案内容指出,我国监察制度系起源于中国秦代,至今已逾两千年。国父孙中山先生于革命时倡行结合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及考试制度之「五权宪法」,将欧美三权分立制度中之监察权(弹劾权)自立法权中独立、考试权自行政权中分出。经过多次修宪后,将在西方原属国会议员职权之监察权分立,使监察院成为不同于国会,而应独立行使职权,以其调查权监督政府运作是否合法、适当之公正、独立之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翁指出,但是现行监察院仅有「监察院监察委员自律规范」,以内部自律之行政规则规范监察委员之行为;法律层级仅准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之规定,并未如立法委员有「立法委员行为法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规范适用。
翁说,按外国立法例,拥有弹劾权之国会议员,受到外部之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之法规之拘束,然我国监察委员却因其独创性而迟迟未有完备之他律规范,致无法有效约束监委行为。盼「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能树立监察委员公正廉明、贯彻法治、伸张正义之基本形象,并维护其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任何干涉。
草案重点多是将监院内规明定立法,例如第二条即是参考「监察院监察委员自律规范」第二条,明定监察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应超出党派,保持中立。不得协助政党、替政党宣传政治主张以及助选、替政党或候选人募集经费等,同时也明定不得担任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竞选办事处之职务;介入党政派系纷争。
另第七条同样参考「监察院监察委员自律规范」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损害他人。条文内也明定监委自行回避的多种情况及原则。以及监察委员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规定申报财产。
最重要的是,倘「监察委员行为法」通过后,监委违反相关法令,除原本「监察院监察委员自律规范」已定之处分外,另新增停权三个月至半年;违反第七条规定者,更可处新台币三十万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