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你不要戳你还戳...海港男儿这举动闹大了 惨况出炉
▲桃园市赖姓男子去年8月在大园区竹围渔港,见女摊商整理渔货时以手指戳其腰部遭其制止,但赖仍继续戳其腰部与手臂等处,女摊商愤而提告。(图/翻摄脸书《爆料公社》)
桃园市赖姓男子去年8月间在大园区竹围渔港,趁女摊商在整理渔货以手指戳其腰部,女摊商出言制止,赖男仍再度以手指戳其腰部与手臂各1下,后来更抓其右手上下摇晃,女摊商事后报警提告,检方侦结依强制罪嫌起诉;桃园地院法官审讯后依强制罪简易判决处刑,判处赖男拘役20天,得易科罚金,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57岁的赖姓男子为竹围渔港摊商,去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在渔港时,见女性摊商在其摊位上整理渔货时,以食指戳其腰部,女摊商回头以「不要这样,不舒服」出言制止,赖竟然再度伸手戳其腰部与手臂各1下,还抓住其右手臂上下摇晃,以此强暴方式妨害女摊商,女摊商事后向大园警分局报案提告。
桃检侦讯时,赖男坦承犯行不讳,承认有以手指戳女摊商身体等处之事实;检方审酌与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所称「其他身体隐私处」之构成要件相间,赖男上开言词亦难认贬损女子名誉,自难迳以性骚扰罪责相绳,此部分不另为不起诉处分,但女子若认赖男言行已造成其人格尊严受损或造成其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可循行政救济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侦结依强制罪嫌起诉。
桃园地院法官审酌,赖男强制女子,使其行无义务之事,造成其身心恐惧,影响社会秩序与他人安全,所为自应受有相当程度之刑事非难,惟念事后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智识程度,审结依强制罪简易判决处刑判处拘役20天,谕知得易科罚金,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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