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涉霸凌特教生 监院纠正新埔国中、新北教育局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委员叶大华、王美玉15日指出,新北市新埔国中某位老师(称甲师)遭诉体罚及霸凌柔道队特教生,但校方调查程序及事实认定有违教师法及校园霸凌防制准则,且未妥适及公平衡量受害学生或家长的证词与意见,衍生「师师相护」质疑。监察院通过纠正新北市教育局及新埔国中,并要求重启调查及究责。

叶大华、王美玉表示,新埔国中于2021年8月2日遭家长检举,该校学务主任甲师涉有体罚及霸凌柔道队特教生情事,经校安通报立案后,教育部国教署于该校安通报系统中,请该校于3日内召开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会议。

监委指出,该校非但未于期限内召开,更在同年8月11日改以不当管教类项改召开校事会议,明显违反「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及「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相关规定。且会中未实质就陈诉的霸凌事件进行审议即予结案,未践行程序正义,造成拖延依法处理。

监委表示,新埔国中对于本案的调查程序及事实认定未符CRC儿童最佳利益及儿童表意权原则,未妥适及公平衡量受害学生或家长之证词与意见,致认定甲师无体罚、霸凌及不当管教,衍生「师师相护」质疑。经调查,甲师涉有藉职务滥权及对特教生歧视霸凌之违失行为,新北市教育局有失督导之责。监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会议于5月11日通过纠正案,纠正新北市教育局、新埔国中,并促其重为调查及究责认定。

调查报告指出,柔道队成员多数为特教生,人数约占5分之3,当初成立目的在于让特教生有发挥的舞台与受到激励,本案总共有四名柔道队学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院提出陈诉,其于2021年起受到甲师以各种细故与未经证实之罪名,体罚及不当管教。

调查发现,但甲师因与前同事之职务恩怨,借机受已转学之前柔道队学生家长请托调查有关脸书PO文留言一事,即多次未依正常程序,带受害学生至音乐教室旁5楼梯间及厕所等无人处,私下进行审问及调查,造成其面对甲师心生惊惧,最后只好无奈转学。

调查发现,甲师为追查弃置于校内饮料瓶的来源,未依规定填写「监视器摄录资料调阅申请单」即自行调阅,校长亦未落实查核监视录影系统申请规定。发现是B生遗留的饮料罐后,甲师称仅以口头告知乱丢垃圾须记警告处罚,致B生改以捡垃圾之爱校服务一周替代,然B生及家长则证称捡拾时间长达约2个月,并被同学讥笑为垃圾车。甲师身为学务主任却便宜行事,不符学生奖惩程序规定及比例原则,确有违失。

此外,该校柔道队特教生A生经常被甲师针对及长期处罚半蹲,经本院访谈其他多位关键证人,皆表示曾于午休、下午打扫时间目睹A生半蹲于甲师桌子旁,且流泪不敢求救,A生及家长则证称体罚期间长达1个多月,也影响其参与柔道队训练之权益。 案关学生及家长对于环境及细节皆指证历历,包括清楚勾勒处罚时间及当时环境细节、A生的哭泣情绪、半蹲的姿势等,惟校方3次调查结果完全不采认学生及家长所亲眼目睹之证词。

监委表示,该校历次调查程序及事实认定不仅有违教师法及校园霸凌防制准则,且未符CRC儿童最佳利益及表意权原则,未妥适及公平衡量受害学生或家长之证词与意见,甲师衍生「师师相护」质疑。

监察院表示,甲师涉有对案关学生霸凌等不当管教,已构成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49条身心虐待之定义。 新北市教育局应督同新埔国中就调查结果重启调查,并究责相关违失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