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准则 明订负债认列依据

黄厚铭指出,这次针对实务作法上常出现的三大分歧一次厘清,一是具合约条款的长期借款负债,明订以「资产负债表日」来考量是否能遵循合约条款,评估其流动性分类,资产负债表日后才须遵循的合约条款,则不影响负债流动性分类。

例如甲企业帐上有一个五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与银行约定好2023年12月31日为资产负债表日,这笔借款的附带条件是「2023年12月31日时公司财务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必须超过100%、2024年6月须到150%,企业虽然2023年12月31日可达100%,但预测明年6月恐不到150%时,以往银行可能会因此提前收回借款,造成企业更大的短期还款压力;新制就只要看资产负债表日那天是否有符合标准,只要符合就可认列为「非流动负债」,而不必被列为流动负债。

二是可转债认列,黄厚铭说明,可转换公司债由「纯债券部分」及「将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转换权」所构成,若这二部份「分开」认列的话,即使转换时间在12个月内也不必列为流动负债,但若纯债与转换权绑一起,未来12月内可转换的话要全部列为「流动负债」。

三是「非流动负债」,若意图或预期提前于资产负债日后12个月内清偿,仍应分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揭露清偿时点的资讯。例如公司有一笔5年长期负债原本放「非流动负债」项下,但在12月31日时决定提前在明年还掉,依然算在「非流动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