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华/清者自清?刑求取供下的错误自白
▲因为刑求取供下的错误自白而含冤32年的苏炳坤,透过再审平反,法院甚至罕见地在判决中附上当事人提供的刑求图,说明刑求方法。(图/记者张荣恩摄)
近期几个经平反的重大冤错案件都有错误自白的存在,在这周才刚获平反的苏炳坤案中,判决提到承办员警对苏炳坤「施以铁棍夹双腿、灌水、脚踢腰部等刑求逼供的行为」,又对共同被告郭中雄「施以从口鼻灌水、用电话簿垫着并拿铁锤敲打身体等刑求逼供手法」,法院甚至罕见地在判决中附上当事人提供之「刑求图」,说明刑求的方法。
另一个经法院认证的错误自白案例是去年10月获平反的郑性泽,其主张「遭警察使用自鼻子灌水、电击嘴巴及生殖器方式刑求逼供」而获法院采信。法院在判决中,甚至针对灌水及电击刑求方式进行解释,法院提到「一般的灌水刑求是用湿毛巾掩住犯罪嫌疑人口鼻(通常会使犯罪嫌疑人重心后仰、鼻子朝天),再慢慢往毛巾上加(滴)水,使其产生被水呛到而呼吸困难的感觉,且愈呛会愈用力吸气,而更加难受;电击则是电击犯罪嫌疑人的特定部位,致其痛苦难忍,因而不得不『自白』犯罪的刑求方式」。
为什么法院要这么巨细弥遗地说明刑求的方法与过程?这是因为一般人通常不太相信错误自白会发生。苏炳坤案涉及的罪名是强盗杀人罪、郑性泽案涉及的是持枪、杀人罪,两者都是足以处极刑的犯罪行为,一般人会认为,一个无辜且理性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冤枉自己?或者把自己暴露在这么高的法律风险当中?或许也会有人认为,只要自白了,就应该是真正行为人,但郑、苏两人会无罪,完全是法律上不容许不正讯问产生的结果。
在人们的生活经验中,很少会接触到像刑求这种如此高强度的事件,多数人对刑求的认识可能仅止于连续剧《包青天》的内容,因此恐怕无法设身处地站在被刑求人的角度,来评估自己是否在相同条件下也会屈服。正因为刑求距离一般人是如此地遥远,无怪乎法院要用庞大的篇幅说明刑求的事实。
相较于过去,现在我国警察刑求的机会应该是微乎其微了。苏案是发生在民国75年,郑案则是发生在民国91年,大家应该同意过去20年间警察办案的方式有蛮大的改变与进步。不过,这就代表错误自白不会再发生吗?美国的冤错案研究显示,就算是在没有刑求或虐待的情况下,一个心智正常的一般人仍然有可能错误自白。
一个受讯问的人可能会因为单纯想要逃脱出压力环境(离开侦讯室)、或是换取利益(食物、睡眠、打电话)而选择错误自白,而当中年纪较轻、较有依赖性或是对封闭空间感到恐惧的人,更容易错误自白。对于这些人来说,自白就是当下最「理性」的选择,因为他们最大的目标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地结束这个压力来源。而这样看似冲动的选择,其实与人们一般的行为模式没有什么不同:人们往往倾向于「立即享乐」,并「迟延痛苦」。就像股市中大多数的人无法扩大获利,可能就是因为无法克制立即享乐的冲动,而投资被套牢则是可能基于迟延痛苦的倾向。这么说起来,错误自白的问题似乎也就没有这么难以理解了。
要避免错误自白的发生,外国实务发展与学术研究都有非常多值得借镜之处。比方说,英国有发展出所谓的「PEACE讯问方法」,从讯问目的的根本着手,把传统询讯问充满敌性的「对抗式」(confrontational)本质,转化为中性的「调查式」(investigative)访谈。讯问的目的在于「搜集资料」而非「取得自白」。
也有学者强调,讯问时要避免使用容易造成错误自白的高风险技巧,包括:减少讯问及拘束人身自由的时间,因为时间越长,被讯问者承担的压力越大;避免提供错误的不利资讯,因为错误的不利资讯容易让被讯问者形成一种「除了自白以外没有出路」的假象;不可试图扭曲事件的严重性,实验显示,如果讯问者扭曲事件的本质,减轻自白后被讯问者必须承担的伦理上、心理上及法律上的压力,可能增加错误自白的机率;最后,应特别保护脆弱群体的被讯问人,包括儿童与青少年及心智障碍者,基于其认知能力上的限制,都是本质上较容易错误自白的群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针对不正讯问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上述这些新观念在我国则仍处于萌芽阶段。当我国逐渐「出清」传统刑求的冤错案的同时,也应该开始思考下一阶段究应如何更精致化讯问程序,避免错误自白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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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华,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